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立卽制止翻版港澳台
和外国录音带的通知
粤府〔1981〕112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六日
近一、两年来,我省一些市、县的一些工厂企业、商店、外贸公司等单位,把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录制的有声节目录音带(包括音乐、戏曲、外语等,其中有些内容是不健康的,甚至是反动的)进行翻版、复制后出售,这不仅为资本主义文化作了义务宣传,而且违反国际版权法例,已引起了版权纠纷,造成很不好的政治影响。
据了解,一些单位翻版录音带的来源和做法是:有些单位同港澳商人合作,釆取在港澳收费、内地交货的办法,把港澳和海外各类原音唱片、录音带运到内地,在港澳接受客户订购后,在内地翻版(转录)交货;有些单位釆取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的办法,与港澳商人合作,大量加工翻版、复制港澳台或外国录音带,在内地和运到港澳出售;有些则以加工空白带为名,把在港澳已翻版好的录音带作为空白带运进,把大盒翻版带加工成小盒翻版带运出出售;有些商店、学校、小商贩为牟利而私自翻版、复制出售。此外,有一部分录音带是走私分子带进,还有的缉私部门将查获录音带交给商业部门,未经销磁处理,而流入了市场。
为了制止非法翻版、出售港澳台和外国录音带,去年以来,省有关部门,已多次发出通知,今年一月二十八日,省委批转《省委宣传部关于制止不健康的录象带和录音带在社会上流传的报告》(粤发〔1981〕5号文)已作明确的规定。但据反映,有些单位翻版录音带的现象仍未制止。为此,特再作如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包括工厂企业、.商店、学校、外贸公司、个体商户等)不得以代发货(即在港澳售票、内地交货)、补偿贸易、来料加工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将港澳台及外国录音带(唱片)进行翻版生产及将翻版带出售,不得以加工空白帯为名,将空白带翻版港澳台及外国录音帯(唱片),或将已翻版的大盒带加工为小盒带,再行出售。凡已与外商订有这些合同的,应立即撤销合同,停止生产和出售。
二、外贸部门、商业部门作为商品进口或其他单位批量进口的港澳台及外国原音节目录音带,应取得版权证明,或经甄别为经国际唱片业协会认可(符合国际唱片业协会提供已在该会注册或经该会认可的录音带目录及商标样本),并经省文化、宣传部门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后,才能进口,海关凭有关证明并查验后给予放行。如无上述凭证及经查验不符合条件者,海关视其情况,分别予以禁止进口、没收以至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以加工空白带为名,或以其他形式瞒混,进口翻版录音带者,海关发现后,按其情节可予以没收、罚款或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任何单位(包括商店、供销社、货栈、废旧物品收购站、电气修理部门、个体商户等),不准收购及陈列、摆卖翻版的港澳台和外国录音带,并不得经营代客转录港澳台和外国有声节目录音带的业务。违者,除将其录音带没收外,并视其情节,予以罚款或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缉私、打击违法炒卖活动中收缴的港澳台及外国录音带(不论是否翻版品),一律作销磁处理,不得交商业部门出售。在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中没收的翻版港澳台和外国录音带,均一律作销磁处理,不得到处流传。
五、文化、宣传、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者,要坚决釆取措施进行制止,并按其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请各地、市、县及省直单位立即将本通知有关规定传达到基层单位,凡有以代发货、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或其他形式经营制作或销售港澳台和外国录音带(不论是否翻版品)的单位,应按本通知的精神,立即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出的翻版录音带一律作销磁处理。省、地、市、县的文化、宣传、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在最近期间内,要共同对所属地区有关単位的淸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省的有关部门还要派人到一些市、县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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