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2期

1981年06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1年 > 第2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批轉卫生部关于麻风病防治

工作情况的几点建議》的通知

粤府〔1981〕118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一日


  现将国务院《批巷卫生部关于麻风病防治工作情况的几点建议》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解放以来,我省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当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麻风病防治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薄弱;麻风病防治工作人员待遇低,生活存在许多困难,后继乏人;麻风病人生活救济不落实,有的病人为了生活,劳动过度,致使病情恶化,出现畸形残废;麻风病科学卫生知识宣传不够,许多干部、群众对麻风病人仍然存在恐惧心理,有的釆取歧视态度。近几年,有些地方不断发生了蚕食麻风院(村)山林土地,强占劳动产品,破坏病房,打杀病人,驱逐工作人员等事件。由于社会歧视,麻风病患者多有自卑感,“讳疾忌医”,有的确诊后不承认,拒绝治疗。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0〕278号文件精神,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协作。各地要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部署。组织卫生、民政、粮食、商业、财政、公安、劳动、宣传部门搞好协作,共同研究,分工负责。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防治工作的管理,研究和推广各种有效的防治办法。对麻风院(村)病人的生活救济,如生产队无力解决,应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从今年起,按残废、半残废,每人每月十二元、九元救济。所需经费,由各地经费包干指标中支付。粮食、商业部门要做好麻风院(村)所需口粮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各级慢性病防治所、站,麻风院(村)的维修所需经费,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请各地方政府统筹安排解决。麻风院(村)是国家设立的单位,其土地山林范围早经划定。各级政府对任何侵占院(村)土地和物产的非法行为,要予以制止,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凡歧视、虐待、迫害麻风病者和治愈者及其家属,致使他们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对肇事者应依法处理。

  二、加强对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思想教育,改善他们的待遇,鼓励他们为消灭麻风病而积极工作的献身精神。对工作有成绩、有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奖励。要关心他们的思想、生活、工作、学习。对在麻风院(村)工作的人员,可适当提高卫生保健津贴标准和适当增加休假时间(具体方案由省卫生厅、劳动局研究下达)。县(市)卫生、劳动部门对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子女就业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照顾。凡户口原在城镇,而在麻风院(村)工作的人员及其爱人、子女,应保留其城镇户口。

  三、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防治工作,加强麻风病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报刊、电台、电视台等要以各种形式宣传普及麻风病卫生科学知识和防治研究成果,报道麻防工作者先进事迹,以消除人们对麻风病的歧视、恐惧,逐步改变社会上对麻风病的误解和偏见,以利于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