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庫券条例》
和购买国庫券任务分配的通知
粤府〔1981〕36号
一九八一年三月三日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我省购买国库券的任务分配表(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市购买国库券的任务,要于三月二十五日前分配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并抄报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务必于四月十日前具体落实到各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机关团体等基层单位。分配购买国库券工作,应与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在做法上应先定任务,后交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号召各单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多做贡献,踊跃承担认购任务,并按条例规定在六月三十日面交款。有关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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