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貫彻《国务院关于控制各单位上年
結余存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1〕12号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控制上年结余存款,是贯彻经济调整方针,控制货币投放和稳定市场物价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的紧急通知,并抽调一定数量的骨干力量专门办理此项工作。
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人民银行坚决执行控制规定,在执行中要贯彻“先控制、后清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规定的范围,一律按各单位一九八O年年底在银行的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的账面数字先予控制,非经批准,不得动用。考虑到各地收到文件的时间不同,基层开户银行一律按今年一月二十日各单位的存款余额进行控制,然后再将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今年一月二十日的差额予以补控。
三、国务院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资金的审核批准和第三条规定的资金的清理审核,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在广州市的中央级和省级单位,由省财政厅审核批准;中央级、省级单位在各地的,由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各地、市、县单位由同级财政局审核批准。
各地、市、县上年结余存款清理后的数字,由各地区汇总并于二月十五日前上报省。
四、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经过清理以后,各单位在银行的结余存款,除了购买国库券以外,一律不准动用。非动用不可的,各地,市、县的地方财政结余,由各地区审查汇总,并列出分市、县数报省审核转报国务院批准;单位结余,在不超过全省实际控制结余存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范围内,分别轻重缓急批准动用,具体处理原则和批准手续省另行通知,在省通知下达以前,一律不得动用。
五、要严格财经纪律,以保证控制上年结余存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弄虚作假,转移资金,逃避控制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控制结余存款办公室,专门办理此项工作。由省财办吴慕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艾宏恭同志、省分行吴平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从省财厅,省分行、建行、农行、中行广州分行抽调一定数量的骨干力量,专门办理此项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财厅。各地、市、县是否成立临时机构,由各地自定。如不设临时机构的,则必须有专人办此项工作。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阳问题,要及时向省控制结余存款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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