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批轉財政部《关于压縮国营
企业管理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粤府〔1981〕42号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这一规定是促进企业深入开展增产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增加财政收入,改进思想作风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管理费”,是指为管理和组织整个企业生产(或经营)所发生的费用。除职工工资和应提取职工的福利基金、工会经费、折旧费外,一律在一九八〇年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压缩百分之二十,按此要求核定各部门一九八一年企业管理费开支计划。
二、企业管理费年度计划核定以后,要严格执行,只能节减,不能超过。全年实际支出超过批准计划的,由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不准计入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也不得计入销售费、营业外支出。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但是看关生产和流通方面的开支,凡是必需的费用应当切实解决,以利于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
三、企业非生产车辆的配备,省级企业应按照省委、省政府粤发〔1980〕52号文下达的《省直机关小汽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办理。地方企业非生产车辆配备由各级政府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定,认真执行。
四、要严格控制各级公司管理费。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单位,过去已经由企业分摊经费的,应严格控制,没有中央、省的规定,一律不准增加人员和增设新的机构;原有的开支,应按照节约行政经费的要求,予以压缩。
五、各级主管企业部门,接通知后半个月内要编报一九八一年企业管理费开支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分配所属企业执行。
六、在执行中有关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具体问题和报送的报表制度,由省财政厅与有关厅局具体商议后,作出规定联合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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