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一九八一年国家財政继續集中一部分
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通知
粤府〔1981〕40号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
根据全国计划会议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一九八一年继续向国营工交企业集中一部分基本折旧基金,用于统筹安排工交企业重点挖掘、革新、改造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交范围。
(一)凡固定资产原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省、地、市国营工交企业(包括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企业),都要按规定的比例上交。
深圳、珠海和肇庆、惠州、梅州、潮州市以及小氮肥企业,免予上交。
(二)釆掘、釆伐按产量计提更新改造资金的企业,免予上交;但按固定资产价值计提基本折旧基金,其固定资产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煤炭工业附属的机修厂,森林工业附属的加工厂所提的基本折旧基金,仍按规定的比例上交。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即广州自行车工业公司、广州缝纫机工业公司、广州绢麻厂、韶关齿轮厂、佛山棉织二厂、佛由无线电一厂、江门塑料厂、江门南方食品厂、高州县国营工业),免予上交。
二、上交比例。
(一)按第一项上交范围的企业,留给企业使用的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余下的:
省级企业上交百分之四十(其中属国家预算集中百分之三十,省财政集中百分之十);
地,市企业上交国家预算百分之三十。
(二)新投产企业(包括新建、扩建的大型生产车间和分厂),在建成投产后的三年内,基本折旧基金的百分之二十留给企业,百分之八十上交。属省级企业,上交国家预算百分之六十四,上交省主管厅、局百分之十六;属地、市企业,上交国家预算百分之四十八,上交同级财政百分之三十二。
(三)从国外引进的大型建设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的三年内,基本折旧基金的百分之十留给企业,百分之九十上交。属省级企业,上交国家预算百分之七十二,上交省主管厅、局百分之十八;属地、市企业,上交国家预算百分之五十四,上交同级财政百分之三十六。
上述(二)、(三)点上交同级财政部分,财政与主管部门如何集中使用,由各地、市自行决定。
三、上交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一九八〇年省、地、市企业按规定未缴足折旧基金的,必须在一九八一年第二季度以前清缴,不得拖欠。
各地、市所属企业交国家预算部分的基本折旧基金,已随国民经济收支计划一并下达,年终按企业实际提取数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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