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1期

198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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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建立地区性津贴(补貼)

制度要事先报批的通知》

粤府〔1981〕24号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一日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1〕1号《关于新建立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要事先报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为了更好地执行经济调整方针,稳定经济,克服财政困难,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规定的财政开支制度,厉行节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擅自提高现行的各项地区性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享受范围。违反了的,要纠正。对现行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在中央和省的制度没有改变以前,不得自行变动。

  二、各地区、各部门自一九八〇年以来自行建立的地区性(行业性)津贴(补贴),均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津贴(补贴)的办法(包括范围、金额等)逐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劳动局)综合上报国务院。今后确有需要建立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的,要事先报省审查同意并转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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