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建委《关于停止提取不合理
費用的請示报吿》
粤府〔1981〕39号
一九八一年三月八日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关于停止提取不合理费用的请示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停止提取不合理費用的請示报吿
省人民政府:
据反映,有些地、市自订标准,擅自向基本建设单位提取费用。如有些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盖章时,按施工单位收入总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合同鉴证费;个别地、市建设银行开展咨询业务,收取咨询业务手续费;有些劳动部门向建设单位提取管理费等。我们认为,各单位自订标准随意收取基建费用,不仅会造成混乱,而且大大增加工程成本和国家投资。为此,建议:
1.凡未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的收费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
2.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收费应予清理,不合理的规定要及时向省建委反映,由省建委负责审查修改或请示上级解决。
3.今后各部门不得擅自向施工建设单位收取各种费用,如有必要,需经省建委审查批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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