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1期

198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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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頒发《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級包干”

財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1〕27号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四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一年起,除广州市、海南行政区、自治州、 自治县,深圳、珠海市另有规定外,省对地、市、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办法,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财政收支结构、财权划分和财力分配的调整,而且还涉及到计划、基建、物资、企业、事业等管理体制的调整。搞好这次改革,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实现四个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保证完成财政任务。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之后,各级领导要教育干部、职工顾全大局,加强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条条“与”块块“的关系,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国家调拨计划,防止重复建厂、“划地为牢”等问题发生,以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全面发展,为加快我省“四化”建设多作贡献。


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級包干”

財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从一九八一年起,省对地、市、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划分各级财政收支包干范围。

  1.收入方面:各市、县所属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工商税和盐税作为省和市、县的调剂收入。

  2.支出方面:列入市、县的简易建筑费,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等事业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不包括小水电补助),防汛岁修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不包括改造低产田补助专款),工交商部门的事业费,城市维护费,人民防空经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不包括中小学重点装备费、重点文物保护费、重点医院改造和烈性病防治等专项补助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中的各项经费等,归市、县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一些专项支出,如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县办”五小“工业技改补助,企业流动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特大防汛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项目补助款,城市人口安置费,文教卫事业费专项补助(包括中小学重点装备、重点文物保护、重点医院改造和烈性病防治费),边境建设补助费等,由省专项拨款,不列入市、县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3.上缴的企业折旧基金及相应安排的挖潜技改经费,不列入收支包干范围。

  二、财政收支包干基数的确定。

  按照上述划分收支的范围,原则上以一九八〇年上级下达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剔除一次性因素)为基数。个别地、市、县由于受灾影响调减的指标,在确定基数时要作适当调整。

  三、财政收支包干比例的计算。

  按照上述划分的收支范围和确定的包干基数,经省和地区共同计算、核定后,由省直接包到市、县。根据各市、县的经济基础和收支情况不同,分为几种类型:

  1.固定收入大于包干支出的市、县,按照包干支出基数占固定收入基数的比例进行分成,多余的固定收入按确定的比例上交省。工商税和盐税全部上交省。为照顾这些市、县组织工商税和盐税收入的积极性,其调剂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由省给予百分之十的分成。

  2.固定收入小于包干支出的市、县,除固定收入全部留下外,支大于收的差额,从调剂收入中按其所占的比例给予留成;多余的调剂收入按确定的比例上交省。调剂收入留成比例不到百分之十的市、县,其调剂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可以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核算留成。

  3.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全部留下,仍然小于包干支出的市、县,不足部分由省给予定额补贴。

  4.对于调剂收入全部上交省,或留成比例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市、县,也可以釆取”两边挂钩“的变通办法,即将核定的包干支出基数分为两半,一半与固定收入挂钩,计算出固定收入留成比例;另一半与调剂收入挂钩,计算出调剂收入留成比例,按照确定的两个比例核算上缴数和留成数。

  个别市、县要求实行全额分成、“比例包干"办法,即按核定的包干支出基数占全部收入基数计算出一小总的留成比例,作为包干比例的,可以报经省审批同意后试行。

  四、财政收支包干比例或定额补贴数,一定五年不变。各市、县多收了可以多支,少收了要少支。

  五、目前已留给市、县的地方税和按省规定实行的县级工业企业利润分成部分仍予保留,不列入包干范围,其预算管理不变。原分配给各地的预备费和体制分成指标,原则上不变,列入各级财政支出包干基数内计算分成。

  六、地区行政公署的预算和市、县预算分开。由省对地区行署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和节余留用”的办法,按地区本级收入和上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支出范围以及第二条规定的基数,由省核定上缴数和补贴数,一定五年不变。同时根据省财力可能,给予地区行署一定的机动。

  七、财政包干比例和定额上缴、补贴数确定后,凡属包干范围内的各项支出,由地、市、县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计划要求,在留给地、市、县的收入、定额补贴数中、统筹安排本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和各项财政支出。预算的安排,要瞻前顾后,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寅吃卯粮,不得搞平调摊派。

  省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对于应当由地、市、县安排的各项事业,不再归口安排支出和分配支出指标。但是,省各部门仍应提出指导方针和工作方向,制定政策措施,检查经济效果,帮助地、市、县把事情办好。地、市、县应当顾全大局,尊重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以后,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和转移,新投产的企业下放给地、市、县管理,或者开征新的税种,应当相应地调整上交数和补助数额。根据中央、省的决定而釆取的重大经济措施,包括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和减免税,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者外,都不再调整包干比例或补贴定额。

  九、广州市的财政体制按省政府粤府〔1980〕141号通知执行。对市属县的财政体制,由市确定。海南行政区、自治州的财政体制根据省委粤发〔1980〕96号文件规定商定,其所属市、县的体制,由区、州确定。深圳、珠海两市一九八一年的体制暂按现行体制不变,一九八二年以后另定。乳源、连山、连南三个民族自治县的体制另商定。

  十、分级包干之后,必须注意加强全局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凡是涉及全国、全省性的重大问题,如税收制度、劳动工资、物价政策、企业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用的开支范围、企业专项基金提取比例和重要的开支标准等,都必须执行全国、全省统一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变动。严禁随意减免税收。要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条条”与“块块”的关系,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不执行国家规定,不服从国家调拨计划,防止重复建厂、“划地为牢”等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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