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財貿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鎭
和工矿区商业、服务业、銀行
儲蓄网点建設的报吿》
粤府〔1981〕9号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贸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和工矿区商业、服务业、银行储蓄网点建设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加强城镇和工矿区商业、服务业、银行储蓄网点建设,是加强城市建设,关心职工生活,保障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在几年之内把这件事情抓好。对现有的商业、服务业、银行储蓄网点,要进行一次整顿,提高服务质量。被占用的网点要进行清退,迅速恢复。需增加的网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划,逐步实施,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于加强城鎭和工矿区商业、服务业、
銀行儲蓄网点建設問題的报吿
省人民政府:
当前我省商业、服务业、银行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网点不足的问题相当严重。一九五七年以来,全省城镇人口增加了百分之四十二点五,城市商业零售额增加一倍多,城镇储蓄余额增加六倍,粮食销售量增加百分之五十六点三。但至一九七九年底,全省城镇商业零售点由原来的六万六千多个减少到一万七千六百多个,减少了百分之七十二点六;储蓄所由三百三十七间减少到二百七十八间,减少了百分之十七点五。在人口大量增加,市场购买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商业、服务业、储蓄网点布局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造成人民群众买物、理发、吃饭、储蓄、住旅店等困难,生活很不方便,并且影响了生产。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造成这种不正常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左倾路线的影响,以工挤商,把商店改为工厂,对原有网点不断撤砍、合并、挤占和迁移;在基本建设中,长期以来只抓“骨头”不抓“肉”,生产设施与生活设施不配套;对新建的门市部又片面追求集中化、大型化、综合化,更加加深了矛盾。
为了使商业、服务业和储蓄网点的设置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城镇和工矿区商业、服务业和储蓄网点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商业、服务业和储蓄网点建设纳入城镇和工矿区建设的总规划。国务院〔1979〕244号文指出:“多年来,商业部门的自身建设,同它担负的任务很不适应,不少地区由于商业服务网点不足,给人民生活带来了种种不便。各级人民政府对此必须引起重视。”同时指出:“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拨出百分之七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主要街道新建楼房的底层,应当主要安排商业网点。”根据国务院这一指示精神,今后安排城镇和工矿区建设,一定要“骨头”和“肉”—起抓,生产和生活并重,把商业、服务业和储蓄网点建设纳入城镇和工矿区建设的总规划。建筑面积、资金、材料和施工力量统一安排解决。城市新建居民区住宅,要拨出百分之七左右面积作为商业、服务业和储蓄网点用房;主要街道新建楼房的底层,凡适用于作商业、服务业和储蓄网点的,应安排作商业、服务业和储蓄网点。这些建筑,如属各部门自筹资金或商品化建筑物,可与商业、银行部门合资,或卖给商业、银行部门,或向使用单位收租。各级计划和城建部门要负责把商业、服务业和储蓄网点建设纳入城建规划,组织实施。
二、网点建设的标准。按商业部、粮食部和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要求在五年内网点建设达到如下标准:(一)网点数目与人口的比例:广州市每千人目要有三小以上商业、服务业网点(现在只有一点二个),中等城市和县城每千人口要有两个半到三个商业、服务业网点(现在全省十三个中等城市平均只有一点二个);大中城市每一万五千人口,县城每一万人口,应设一间储蓄所(现在全省城镇平均每三万四千人口才有一间);大中城市每八千人口,县城每六千人口,要设一间粮店(现在全省县城以上城镇平均每一万零一百人才有一间)。(二)每千人口占有的网点面积:广州市一千至一千一百平方米,中等城市八百至九百平方米,县城五百至六百平方米。珠海、深圳市标准要比其他中等城市高一些。各市、县计划、城建部门可参照这些标准,结合当地情况,和财贸部门共同制订规划。
三、财贸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搞好网点建设。资金来源,除国家投资和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外,可以用集体商业的公积金和联合公积金建设集体商业网点,也可以向建设银行贷款或在企业简易建筑费、利润留成中挤出一些资金用于网点建设。所需用地和建筑材料,计划和城建部门应优先安排。
四、已被改用或占用的商业、服务业和储蓄网点要进行淸退,恢复原有网点。各级财贸部门应组织力量对被改用或占用的网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执行。除双方已协商对调的外,均应进行清退。党政机关占用和财贸部门自己将营业网点改作他用的,应带头清退。清退工作要求在一九八一年底以前办理完毕。
五、改进城镇房屋管理工作,克服营业网点无人负责维修的现象。产权属房管部门的营业网点,其维修费用可以在租金中扣除。凡经过扩建改建后的网点,其扩大部分的产权归出资修建改建单位所有。
六、加强对商业、服务业和储蓄网点的管理。所有营业网点应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今后营业网点原则上只增不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撤并网点。城市因扩建、改建、展宽马路等需拆除一些营业网点的,应同当地主管部门商量,按照拆一补一,谁拆谁建的原则处理。
七、营业网点的规模,应大、中、小结合,以中、小型为主,合理布局。特别是县城,在今后一小时期内,主要应建一些各具特色的小型商店。不论大小城市,一般不要并小店为大店。营业网点应合理布局,中心商业区网点应当成龙配套,各业齐备;居民住宅区应当多设方便群众的小店;城市边缘区和新建区,应当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网点,人少的地方,可以开设一些综合性经营小店。同时要注意增设一些修、补、改的网点。
八、要广开门路,解决网点不足的问题。商业、服务部门,要积极扶助街道筹建网点,发展集体商业、服务业,帮助机关、团体、企业、学校、部队举办消费社、服务社,或者由这些单位出房屋,由财贸部门出资金、派人员,到这些单位办商店和储蓄所,银行可以多设一些代办处。要支持有条件的城镇居民腾出住房开设个体店、夫妻店、合股店。有计划地发展一些个体小商贩,其经营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拾遗补缺,方便群众。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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