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1期

198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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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整頓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和国家計划

調拨的生产資料作价問題的通知

粤府〔1981〕20号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95号《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重申: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和国家计划调拨的生产资料(包括超产部分和自销部分),都不准搞议价销售,这是平抑物价,稳定经济,保证人民生活安定的需要。加强市场管理,不准乱搞议价,是为了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有利于进一步把经济搞活,决不是要把经济统死。稳定物价的最根本措施,是要发展生产,扩大商品流通,增加商品供应。各级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包括信托贸易公司和货栈),要进一步树立生产观点、政治观点和群众观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进一步疏通流通渠道,大力组织货源,积极开展省际之间、地区之间的商品调剂和计划外釆购工作,扩大商品销售,搞活市场,回笼货币,平抑物价。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砍掉不合理的经营环节,千方百计减少费用,弥补亏损,争取微利,做好商品购销和市场供应工作,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得到好处。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0〕295号通知精神,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现就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和化肥的作价问题,通知于下:

  一、凡经营一、二类日用工业品,无论是牌价购进的或以物资串换来的,或以高价组织回来的,都应按当地商业的零售牌价销售,不得提高。如商品发生亏损,可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在本部门或企业内部以盈补亏解决;(二)向省内外生产单位或商品经营单位直接进货,减少经营环节,减少运杂费和各种费用,实践证明,这样做,可以做到不亏损,甚至可以盈利,不必搞议价销售;(三)工厂超产允许自销的产品,作价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0〕200号文件执行。

  二、计划外组织的化肥(包括氮肥和磷肥)作价问题。对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七日以前购进的(包括十二月七日以前已签订合同的)库存部分,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经营单位按牌价销售不发生亏损的,应按牌价销售。

  (二)以牌价化肥按牌价换购允许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按不超过十二月七日的议销价格出售。

  (三)实行上述原则有困难的,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剔除不合理的成本后,按保本供应(即进货价加实际发生的费用订价),售完为止。

  对今后继续组织计划外购进的化肥,可由基层供销社与生产队签订合同,实行代购办理,收取百分之三以下的手续费,或由县市供销社审批,按出厂价或调拨价加合理费用订价销售。

  工厂超产自销化肥,售给商业经营单位的,在出厂价和调拨价之间,由工商协商定价;直接售给用户的,可按当地商业零售牌价。

  以上通知,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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