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1期

198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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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外汇分成

試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府〔1981〕8号

一九八一年一月八日


  随着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我省各地和一些部门陆续增加了一批创汇项目。为了保证全省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又有利于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创汇积极性,除继续执行粤府〔1980〕59号文件外,特制定《广东省地方外汇分成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外汇分成試行办法》

补充規定


  一、交通(公路)、航运、地方铁路客货运营业收入外汇:

  交通(公路)、航运客货运营业扣除上缴国家基数和归还外汇贷款后的纯收入部分,省集中百分之七十,主管局留成百分之三十(其中创汇单位百分之十)。地方铁路承接外商货运收入部分,省集中百分之七十,地方铁路部门分成百分之三十。留成外汇用于进口营运车船、港口设备、生产原材料、设备及维修配件等。

  二、集体所有制航运单位搬运收入外汇:

  扣除上缴国家基数后,省集中百分之四十,创汇单位分成百分之六十。创汇单位所得的分成外汇,用于进口修船所需的原材料及适当补助参加搬运的船员个人在港的外汇生活费。

  三、引进外资、合资经营兴建房屋的外汇资金:

  按设计投资额属于购买钢材、水泥、木材等三大材料及经过批准进口必需的其它设备材料的外汇不参加分成,留归我方承办部门(与外商合作的单位,下同),用于进口或在国内串换三大材料设备之用;

  属于在国内支付的设计、施工、运输及购买地方建筑材料的外汇,应全部汇回省内中国银行,实行分成:

  深圳、珠海市:省集中百分之二十,承办部门分成百分之四十,市分成百分之四十;广州市(不包所属县):省集中百分之三十,承办部门分成百之四十,广州市分成百分之三十;其他市、县:省集中百分之四十,承办部门分成百分之四十,市、县分成百分之二十。

  承办部门所得的外汇用于进口设计、施工及地方建筑材料供应部门所需的设备、运输工具等。具体分配由承办部门掌握;工程所在市、县所得的外汇,负责解决地皮、组织拆迁安置等。

  四、外出劳务减除国外支出后的纯收入外汇:

  省、市专业公司组织在职人员外出劳务的纯收入外汇,省集中百分之五十,组织外出劳务单位分成百分之四十五,省劳动服务公司分成百分之五。组织单位所得外汇,用于进口本单位所需的生产设备。省劳动服务公司所得外汇,用于支付出国洽谈业务或到劳务地点处理意外事故人员的费用。

  省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社会闲散劳力外出劳务纯收入外汇,省集中百分之七十,省劳动服务公司分成百分之十,提供劳力所在市、县分成百分之二十。省劳动服务公司所得外汇,用途同上。

  五、合作经营项目(包括捕捞、种养、出版、小汽车出租、餐厅、商店、厂场等)我方所得的纯收入外汇分成: ・

  省集中百分之五十,创汇单位分成百分之四十,创汇单位所在市、县分成百分之十。创汇单位所得分成外汇用于进口本单位所需的生产设备、仪器、零配件易损件等。

  六、外出和在省内承包外商工程纯收入外汇:

  省集中百分之四十,承包单位分成百分之六十,用于进口所需的器材,设备。

  七、珠海、深圳市修造流动渔船所得外汇:

  扣除成本(如进口修造船所需物料)后,省集中百分之四十,修造船厂分成百分之三十,船厂所在市、县分成百分之三十。修造船厂所得的分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船厂生产所需的设备。

  八、公安部门在港澳发放《回乡介绍中》以及国内签发证收入外汇:

  在港澳发放《回乡介绍书》收入外汇,省集中百分之七十,省公安厅分成百分之三十;在国内签证收入外汇,省集中百分之三十,省公安厅分成百分之七十。分成外汇用于进口公安系统所需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支付外出费用。

  九、承办国外商品展览会和技术交流会的场租、劳务等收入外汇:

  省集中百分之六十,承办单位分成百分之十,承展单位百分之二十,所在地、市分成百分之十。承办、承展单位所得的外汇用于进口改善展出条件所需的器材、设备及支付出国考察洽谈业务费用。

  十、深圳、珠海向流动渔船供油收入外汇:

  省集中百分之五十,市分成百分之二十,供油部门分成百分之三十。

  十一、省属地方港口装卸、劳务等收入外汇:

  超过基数的增收部分,省集中百分之五十,港口留成百分之四十,港口所在市分成百分之十。港口所得的留成外汇,用于进口港口生产建设所需材料、设备及港口机械维修配件。

  十二、征收港、澳入境车辆养路费、验车费、领牌费收入外汇:

  三年内省不集中,全部留给省公路主管局用于进口广深、广澳公路改造和桥梁建设所需的机械、材料。三年后另定分成比例。

  十三、外轮供应公司及海员俱乐部收入外汇:

  扣除上缴国家基数后,两年内全部留给外轮公司和海员俱乐部,用于解决外轮商品物料的供应和适量进口改善服务条件所需的设备。两年后再另定分成比例。外轮供应公司供应旅游收入的外汇,按友谊商店的比例计算分成。

  十四、大专院校、专业学校、华侨补校、科研技术服务单位及医疗、演出公司等单位举办训练班、培训班、进修班,及选派学者出国讲学,经批准出口的教学仪器、模型、标本、论文、资料(包括教学影片、录像带)、舞台道具(灯光、布景、戏服)等收入外汇:

  三年内省不集中,创汇单位分成百分之九十,省主管局分成百分之十。创汇单位所得分成外汇,用于进口生产、科研、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和适当改善外来学员生活条件的生活设备及支付出国考察费用;省主管局所得分成外汇,用于补助下属没有外汇收入的単位及支付出国考察费用。

  十五、经省批准对外开放并收取外汇券的医院、疗养院、诊所收入外汇:

  三年内省不集中,原则上全部留给创汇单位。但主管局(省或市)可根据需要有权调剂使用,三年后视收入情况另定分成比例。创汇单位所得分成外汇,用于进口本单位所需医疗器械、药物及医院建设所需材料。深圳、珠海市所属医院收入如何分配,由两市自定。

  十六、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法分子(单位)罚款没收的收入外汇:

  海关罚没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80〕42号文规定,留省百分之五十;

  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部分,省集中百分之五十,执行罚没的部门(公安或工商管理局)分成百分之三十,所在市、县分成百分之二十。

  十七、自建民房在港澳出售收入外汇:

  省集中百分之三十,出售房屋的县、市分成百分之七十。

  十八、深圳文锦渡、珠海拱北搬运收入外汇:

  全部留给深圳、珠海两市使用。市与创汇单位如何分成,由市自定。分成外汇用于进口改善搬运条件所需的机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十九、珠海市殡葬收入外汇:

  全部留市使用,负责解决殡葬业务所需材料设备及对外宣传费用。

  本补充规定的各项外汇分成计算,自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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