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1期

198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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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成立广东省外資工程物資

供应服务公司和外資工程物資供应

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1〕52号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九日


  现将《关于成立广东省外资工程物资供应服务公司和外资工程物资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成立广东省外資工程物資供应

服务公司和外資工程物資供应管理办法


  目前华侨、港澳同胞以及外国商人在我省投资的工程项目日渐增多,为了加强外资工程物资供应管理,把物资工作搞活,为国家多创外汇,特成立 “广东省外资工程物资供应服务公司“ 。

  一、省外资工程物资供应服务公司的组织

  1.省外资工程物资供应服务公司负责组织外资工程的物资供应工作,凡外资工程承包单位需要在国内供应物资而本身无法组织供应的,经双方协商,可由该公司负责组织供应。该公司设在省物资局。以省物资局为主,与提供物资的其他有关单位按联合供货的形式共同组织,承包供应物资。

  2.参加公司的厅局或单位按公司统一对外或对承包单位鉴定的协议和制定的计划,分别负责对外资项目供应有关物资。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创外汇实行分成。

  二、承包项目范围及分工

  1.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商人在我省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经批准的补偿贸易、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合资经营、独资经营及华侨捐献等工程项目(包括工厂矿山、民房住宅、宾馆、游览、港口、桥梁等工程)。

  2.广州、深圳、珠海市可视实际需要,自行成立公司,承办外资工程所需有关物资,也可委托省外资工程物资供应服务公司承包。

  3.各地、市以及省府直属各厅局及所属各专业公司,直接承办的外资工程项目所需物资,可委托省外资工程物资供应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供应;有条件自行组织供应的也可以自行安排解决。

  4.该公司只对在省内的外资工程项目提供物资,不兼营进出口业务。

  5.凡持有按规定审批的工程合同,均可向省外资工程物资供应服务公司申请供应有关物资。

  三、负责供应的物资范围

  1.物资部门经营的原材料,包括钢材、水泥、木材、玻璃等主要建筑材料和非成套的机电产品(包括统配及二、三类机电设备、非标准设备、专业设备等)。

  2.省商业厅、供销社及其他部门经营的物资设备(如铁钉、铁线、小五金等)。

  四、作价与收汇原则

  对外资工程供应的各项物资设备,可参照同类产品出口离岸价格收取外汇;没有出口价可参考的,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作价,收取外汇。

  五、外汇的分成与使用

  1.凡经由省外资工程物资供应服务公司提供的物资,可根据外资的不同性质(如独营、合营、合作生产等),全部或部分收取外汇。此笔外汇,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广东分局设立“外资工程物资供应收入”账户,单独记账。各地、市自行组织供应外资工程物资的外汇收入,由所在地的中国银行设立专户,单独记账。

  2.外汇分成:向外资工程供应物资所收外汇,省统筹百分之四十,省外资工程物资供应服务公司分成百分之六十(对少数亏损较大的物资,可适当调整分成比例,但须报省计委审查批准)。省外资工程物资供应服务公司根据有关单位提供承包供应物资、商品资源的创汇比例进行分成。

  3.各单位所得分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本地区、本部门当前短缺的物资、产品,解决市场及生产建设的急需。

  4.各地、市,各部门自行承包及组织物资供应的收汇分成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8导文件印发的《广东省地方外汇分成试行办法补充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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