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接待国外和港澳厂商来
我省举办展覽和技术交流会
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粤府〔1981〕38号
一九八一年三月七日
现将《关于接待国外和港澳厂商来我省举办展览和技术交流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
随着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港澳和国外厂商来我省举办各种展览会和技术交流会日益增多。这对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展对外经济,增进友谊,促进我省“四化”建设,都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涉外工作,政策性很强,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不断总结经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省对外经委反映。
关于接待国外和港澳厂商
来我省举办展覽和技术交流会
的暫行規定
一、根据中共中央〔1979〕50、〔1980〕4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室〔1979〕28号文件精神,为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展我省对外经济, 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国外和港澳厂商来我省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和其它行业的技术交流会(以下简称交流会)。
展览会除进行技术交流,还可组织有关单位和群众参观,进行经济、贸易洽谈;交流会只准许进口必需的样品、样机和交流会必需的少量物资,不组织经济贸易活动。
官方和政府部门来我省举办的展览会和交流会,事先取得我省同意后,按国务院办公室〔1979〕128号文件规定,由贸促会报国务院审批,贸促会广东省分会承办。
三、为了统一对外,凡接待国外展览会、交流会,归口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分会组织安排,并由贸促会广东省分会汇总定期报省对外经委审批。
贸促会广东省分会负责办理国外和港澳地区参展人员的出入境签证手续等涉外事宜。属贸促会省分会直接承办的展览会、交流会,一切有关事宜均由该会负责办理。由其他单位承办的,其具体事宜由承办单位办理,贸促会省分会负责协助指导。贸促会协助办理每宗展览会、交流会工作后,向承办单位和承展单位按其收入各收取5 %的手续费。
纯科技、学术交流,由省科委、省文教办审核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科委或委托有关单位承办。
四、接待和承办展览会、交流会的单位,须提前半年将承办展览会、交流会的计划、方案、参展厂商的情况报贸促会广东省分会转报省对外经委审批,经批准后始得对外签约。在展出前两个月,应将所签正式合同、展品清单、外汇收入预算清单一式两份送交贸促会省分会,转报省对外经委审批,办理收取外汇和留成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承诺举办展览会和交流会。
五、展览会、交流会的各项费用均由外商承担,并用外汇支付,我方向外商收取费用应按统一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标准。展览会、交流会由承办单位向外商收取费用,交银行入账。
承办展览会、交流会收入的外汇分成,按省人民政府〔1981〕8号文规定办,即省集中百分之六十,承办单位分成百分之十,承展(提供场地)单位分成百分之二十,所在地、市分成百分之十。
展览会、交流会的人民币收入:承办费归承办单位,场租及会场用具费收入归承展(提供场地)单位收入,雇请人员费收入承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各得百分之五十,其他分别归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所得人民币收入,一律均由省分成百分之三十(由银行结转)。省展览服务公司的财政收支按公司管理办法结算,省对其财政收入不直接分成。
六、每个展览会、交流会举办前,由贸促会广东省分会召集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筹展小组,公安、海关、外运、银行等单位参加,在工作上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展览会、交流会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报省对外经委并抄送有关单位。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展品擅自携出展场。不得用展品、样品、样机等抵偿费用,违者由海关按章处理。
展览会和交流会结束后,展品或样品等原则上应由对方在三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如省内单位需要留购,留购总数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特殊情况另行报批。属留购的,由省展览服务公司对外签约,补办进口手续(可免办许可证);放弃的,报省对外经委审批,统一处理。对方赠送的礼品,由接受单位报省政府审批。
八、在签订举办展览会或交流会正式合同三十天内,应向外商收取承办费百分之三十作为定金。
经批准而逾期未举办的展览会和交流会,作自动放弃处理。如逾期不办是由外商造成者,应由承办单位向外商索赔,延期举办的须重新报批。
九、展览会和交流会的展品、样品、样机及为其服务的必需物资进口,海关凭省批准文件和有关单证查验放行。有关现场的具体监管,展品、样品处理等,按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办理。
十、中央部门及兄弟省驻我省单位接待外商在我省举办展览会或交流会,均按本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承办展览会、交流会各项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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