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认眞做好停緩建項目和关停企业
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1〕33号
一九八一年三月三日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的重大方针中,将陆续有一些建设项目停缓建,有一些企业要关停。把这些企业的职工组织管理好,安排好,对于保证安定团结,顺利实现国民经济调整,关系极大,必须高度重视。为此,兹根据国务院《关于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原来的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拆散,领导干部不能随便调动,以便继续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
二、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的正式职工,除保留少数必要的护厂(工地)、维修保养设备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安置:其他部门、单位需要职工时,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调剂安排;凡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有条件的单位,可因地制宜组织多种经营,从事服务业、商业、修理业以及各种劳务活动;一时安排不了的,可以就地举办各种训练班,组织他们学文化、技术和专业知识。
全民所有制的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的正式职工,照发基本工资(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奖金来源和财务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待发)。奖金原则上停发,但有的单位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生产服务劳动收入较多的,可从其劳动纯收入中提取部分作为奖金,奖给积极参加劳动的职工,但不得超过现行的奖励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不包括农村社队企业)的正式职工,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的办法安置。由于经济条件限制,不能照发基本工资的可以酌情减发,但要保证其基本生活费用。
三、为了稳定职工思想,维护安定团结,对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的正式职工,不要釆取放假回家、自谋生活的办法。已经放假回家、自谋生活的正式职工,要本着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区别情况作出妥善处理;确属本人自愿带部分工资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有正当生活出路,现在不要求回来的,可按原办法办理。
四、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以及其他计划外用工等非正式职工,原则上应予以辞退,来自农村的要动员回乡生产。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动员工作,不能简单从事,不要随便许愿。辞退回农村的人员,凡是原来有合同的,应按原合同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如果原来没有合同的,或合同没有规定发给退场补助费、而回乡生产又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最多不超过本人三个月的标准工资。要注意按实际情况(如工作时间长短,困难大小)作具体处理,不要搞平均主义。辞退回乡人员,应发给车船费和途中补助费,要加强与有关县、社联系,有关县、社应大力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动员安置工作。辞退回城镇、工矿区的人员,一般不发给补助费,主要由原单位或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协助他们广开就业门路,从事生产劳动。辞退后一时无法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参照上述辞退回农村人员的补助办法办理。
以上通知,希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并请各地于今年三月底以前,将安排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的工作情况,向省作一次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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