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各地交通管理站領导关系
和經費来源間題的通知
粤府〔1981〕5号
一九八一年一月七月
各地交通管理站自一九六四年建立以来,在县、市交通局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对民间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在组织管理农村短途运输和装卸,协同有关部门管好农村运输市场,维护农村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实践证明,原定各地交通管理站的领导关系和经费来源是可行的。近据反映;各地在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0] 39号文件中,有的县、市不适当地撤销了交通管理站,或者将交通管理站下放给公社管理;有的县、市规定农村社队的运输、装卸单位停止向交通管理站缴纳管理费,致使有些交通管理站陷于解体。为了加强对农村短途运输和装卸的组织管理,维护农村的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设在农村(包括城镇)的交通管理站,其业务由县、市交通局直接领导,不宜下放给农村人民公社管理,已下放的应改回来,撤销了的应予恢复。
二、各地交通管理站可继续向当地集体和个体运输、装卸单位(包括农村社队的运输、装卸队)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参加社会运输、装卸的营运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收取,由县、市交通局统收统支。其中拨给当地农村(包括城镇)人民公社的比例多少,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