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1期

198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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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林业厅《关于对冻結存材的

处理意見》的通知

粤府〔1981〕11号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


  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中,冻结了一批木材和半成品。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对冻结存材的处理意见》,现批转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关于对冻結存材的处理意見


  当前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冻结了一批木材及半成品。乱砍滥伐森林是违法行为,应从严处理,坚决制止。对被冻结的这一批木材,实行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原则。现对这一批冻结木材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社员乱砍滥伐被冻结的木材,原则上应退回原主。属集体山林的退回集体单位,由集体单位记回釆运工分;属国营林场的退回国营林场,由国营林场发给采运工资。具体处理办法,可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林区社队集体经济被冻结的木材,以公社为单位,凡未完成一九八〇年国家下达的木材任务的,应先完成任务。完成任务以后,属议价收购的木材,经造册登记,县林业部门核实,由省林业部门发给特种放行证,方可准许自行议价出售。如属社队正常的生产存材,可作为一九八一年的任务,交售给国家。

  三、供销社被冻结的超过省规定经营范围所经营的木材,原则上应按国家牌价,交售给林业部门。如属议价收购的生产资料用材,经造册登记,县林业部门核实,由省林业部门发给特种放行证,准许自行议价出售。

  四、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非法插手经营的木材,一律按国家牌价,交售给林业部门。如属本单位自用,又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的,核实后,由省林业部门发给特种放行证明。超过批准数量的,超过部分按牌价交林业部门收购。

  五、过去由县指定经营计划外木材的县木材公司等单位,其被冻结的木材应先完成一九八〇年国家下达给县的木材任务。完成任务后的存材,经造册登记,县林业部门核实,由省林业部门发给特种放行证明,方可准许自行议价出售。

  六、乱砍滥伐的为首分子、投机倒把分子的存材,一律没收。木材按牌价由林业部门收购,其价款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按罚款没收办法处理。

  七、按规定超产百分之五留县的木材,仍由产区县处理。

  自本文到达之日起,再有乱砍滥伐森林者按国务院紧急通知从严惩处。有关木材的收购管理办法和政策,省政府未作出新的规定以前,仍应执行粤革发[1979]139号文的决定。


广东省林业厅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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