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1期

198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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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貫彻执行《国务院批轉全国城市

規划工作会議纪要》的通知

粤府〔1981〕21号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

  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所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方针,完全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五十年代,我省很多城镇曾编制过城镇总体规划,按规划进行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城市规划涉及城市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方向,对城市建设具有科学的综合指导作用。各市(镇)人民政府要把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包括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凡是涉及到城市建设的规划布局等重大问题,要经过规划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别领导人擅自决定。

  目前,全省十四小市,已有湛江、肇庆、惠州、梅州、海目、江门、珠海七个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佛山市的总体规划已评议,待审批;深圳、广州、汕头市,已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待评议和审批。希望尚未完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市,抓紧进行编制工作。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革委会,要抓紧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各市、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居住区和小区规划。城镇规划要注意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要安排好住宅建设用地,保证住宅有合理间距和市政公用、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要切实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广州市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汕头市城市规模不要突破五十万人;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佛山地区,应切实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领导。关于综合开发和征收土地使用费问题,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可参照执行;广州市、肇庆市、会城镇可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各地在贯彻执行《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和本通知时,有何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向省城建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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