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1期

198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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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頒发《关于优待烈军属和殘废

軍人的暫行办法》

粤府〔1981〕16号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现将《关于优待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优待烈軍属和殘废軍人的暫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关于“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的规定和我省的情况,为了切实安排好烈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进一步巩固安定团结,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加强国防, 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要安排好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生产。农村社队分配生产任务时,要根据他们劳动力强弱的情况,统筹安排,在分工分业上加以照顾。实行统一分配的生产队,包工包产时,对缺乏劳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可以少包或不包,由生产队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其他集体农活,或参加社、队工副业劳动。同时,要积极帮助他们发展家庭副业,使他们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条 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要实行群众优待。坚持集体统一分配和以工分为计酬形式的社、队,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由生产大队根据他们家庭的实际情况,每年优待他们的家属相当于一个强劳动力所做的劳动工分的二分之一到一个强劳动力所做的劳动工分。优待的劳动工分,同社员所做劳动工分一样,参加现金、口粮和其他实物的分配,并由生产大队或人民公社统筹兑现。

  实行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又不搞统一分配的生产队,应分一份责任田给义务兵家属。如其家属缺乏劳动力,由生产大队负责协助生产队安排社员代耕,并负责统筹支付代耕报酬。

  个别不实行群众优待办法的社、队,应由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现金,兑现优待。

  第三条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其家属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补助;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负责补助。

  第四条 革命烈士的孤老家属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烈士父母、配偶,以及烈士的遗孤,应享受国家的定期定量补助;有劳动能力的革命烈士家属生活困难时,国家应给予临时补助,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革命烈士家属在享受国家补助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居农村的由生产大队通过群众评定优待劳动工分,并负责统筹兑现,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家居城镇的,由区和镇统筹安排解决。

  革命烈士家属中的无依无靠的孤老、孤儿,由县人民政府或人民公社举办光荣院吸收他们入院,如不愿入院的,生产大队或人民公社应免费供应口粮和烧柴,并组织群众照料他们的生活。对需要入学的孤儿,应当解决其入学问题。

  革命烈士的子女在国家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入托,免收保育费;在国家举办的中小学上学,免收学杂费。

  第五条 革命残废军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长期抚恤。家居农村的革命残废军人,在享受国家长期抚恤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由生产大队通过群众评定优待劳动工分,并负责统筹兑现,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和患精神病的复退军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或临时补助。带病回乡和年老体弱、不能参加劳动,生活确有困难的复退军人,也可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或临时补助。

  第六条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因病需要治疗时,当地医疗单位应当优先予以治疗。没有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由本人负担。如确有困难的,卫生部门应酌情从烈军属减免补助费中开支。

  第七条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享受下列的优先权: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对于职工的录用;

  2.学校、训练班对于学员的录取,以及中等以上学校助学金待遇的取得;

  3.社会救济款、物的领取,

  4.国家统销粮、返销粮的取得:

  5.信用社贷款的借贷;

  6 .城镇房管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所管辖公有房屋的分配;

  7.农村建房材料的分配和建房用地的安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国家的优抚政策,教育干部、群众尊重和关怀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疾军人。“八一”建军节和新年、春节期间,发动青少年、学校师生为他们做好事,组织人民群众对他们进行慰问。广大烈军属、残废军人要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为四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开始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组织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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