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批轉文化部关于整頓国画
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吿》的通知
粤府〔1981〕3号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为做好我省国画收售工作,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省文物商店、广州市文物店和存地(市)文物商店为专门收售国画的单位,凡未成立文物商店的地(市),由省文物商店委托收购店收购。成批出口国画由省外贸局工艺品出口公司经营。未经当地文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书画收售业务。
(二)各地外贸部门和其他经批准销售书画的单位,所需国画均由指定收购国画的文物商店按收购价酌加手续费供给。
(三)省、市文物商店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比较合理的统一书画收售价格。
(四)外省书画社到我省进行书画展销,应事先报经省文化局批准。
(五)对少数确有专长、艺术修养较高的个体业余画家的画,可由上述指定的收购单位代销,或经各地文化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准销执照。
(六)中国的书法收售,与国画收售办法相同。
(七)各地文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务院〔1980〕218号文件的精神,对现有售画点进行整顿,并将整顿情况报省文化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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