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4期

198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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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

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府〔1980200

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今年以来,我省物价管理比较混乱,市场物价有所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现根据中共中央(197970号、(198032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批准的国家物价总局《关于继续稳定市场物价,对个别商品价格进行有升有降调整的报告》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中共中央(197970号文件规定的二十一种主要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和四种服务收费,必须继续保持稳定,不准随意提价或变相涨价。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按物价分管权限报经同级政府批准,但必须从严控制。大中城市和工矿区大宗蔬菜的销售价格,也要保持稳定。凡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的,应自行检查立即纠正。否则,经检查发现,严加处理。

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0188号、189号文件规定的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准搞议价购销。凡议价经营一、二类日用工业品的部门和企业(包括信托公司、贸易货栈、基层供销社等),必须立即停止经营。如检查发现继续议价经营一、二类日用工业品的,要予以取缔,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应予罚款,并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二类日用工业品按规定允许自销的部分,售给商业批发部门和零售单位的,可在出厂价和商业批发价之间由工商双方协商议定;直接售给消费者和自设门市部销售(包括展销)的,执行当地商业统一的零售牌价。新产品、新规格品的试销价格,由企业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自定,但要严格检查,不许变相涨价。商业、供销部门向外釆购进货的计划外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应按当地市场牌价销售,不得搞议价。

三、要认真整顿议购议销商品的价格。三类工农业商品的价格,既要机动灵活,因时因地制宜,又要防止暴涨暴落,价格管理权限和作价原则,应按省物价局价字(1980266号《关于三类工农业商品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办理。一、二类农副产品没有完成计划上交任务以前,不得搞议价购销。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的管理问题,按省政府府(198019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强进口商品销售价格管理。进口商品销售价格应按国内同类商品的分工管理权限归口管理,跨行业经营进口商品的应执行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不得自行定价。凡现行进口商品价格未经归口管理价格部门批准的,应即补办报批手续。进口工业品一律不准议价出售。

上述通知,请立即研究贯彻执行。省政府过去有关价格的规定与此有矛盾的,应以本规定为准。各级政府和省主管业务部门接到此文件后,应即组织检查落实,特别是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作出严肃处理,并于今年底前把检查处理情况向省物价局写出书面汇报。各级物价、工商、财税、银行、计量和纪检、法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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