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机构的通知》
粤府〔1980〕184号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六日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0〕14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机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各级物价机构逐渐得到加强,目前已有四个地(市)和五十个县(市)恢复和建立了物价机构。但尚有一半以上的地、市、县和业务部门的物价机构未恢复,人员得不到充实,工作未能很好开展。随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改革,贯彻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物价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现有物价机构和人员急需加强和充实。各地应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和省政府粤府〔1980〕31号《关于加强各级物价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精神,在今年底前把物价机构建立健全起来,以适应物价工作任务的要求。根据我省的情况,对各级物价部门人员编制可考虑:广州市三十五人,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地区(市)十至十五人,各中等城市(含地区所在的惠州、肇庆、梅州市)七至十人,各县五至八人。各级业务部门和基层企业的物价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配备充实。增加的编制,在现有各级编制指标内调整解决。今后物价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县以上各级物价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变动,应征求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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