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調低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稅負担
全面試行比例稅率的通知
粤府〔1980〕204号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六日
为了支持集体企业更快地发展,适当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平衡工、商企业之间的税负,现根据财政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工商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对征收集体所有制企业工商所得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农村社队企业仍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征;全民所有制的基层
供销社仍按百分之三十九的比例税率计征;其余集体企业均改按百分之四十的比例税率计征。
二、为使中、小企业能相应地得到调低税负的照顾,对全年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下的集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在一九八二年底前,均扣除免税所得额三千元后计征。对农村社队企业仍按现行规定,一律扣除免税所得额三千元后计征。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减免所得税问题,可按省税务局(80)粤税二字第41号、50号《关于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减免所得税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水上运输集体企业,考虑其当前生产经营还有较大困难,为支持其发展,对其应纳所得税,均给予减征百分之三十的照顾,照顾期三年。
四、对新办的集体企业(农村社队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除生产烟、酒、糖、手表、棉纱等企业外,纳税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从生产经营的月份起,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二年的照顾。但对原有企业搬迁、改组、转产、分厂、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免税照顾。
五、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工商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违章处理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有关本通知的具体解释和执行事项,授权省财政厅办理。
七、本通知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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