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4期

198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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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抓好食糖收购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0218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一九八〇年跨一九八一年食糖榨季即将开始。为了搞好食糖收购工作,保证完成上调任务和安排好本省市场,特作如下通知:

一、迅速落实食糖收购、上调计划。一九八〇年跨一九八一年榨季的食糖收购、销售、上调计划,应按省人民政府府〔198043号《关于调整糖蔗收购政策的通知》和省计委十一月十二日粤计财字(1980516号《下达一九八〇年跨八一年榨季食糖购销调拨计划》的通知执行,并按最近省财贸工作座谈会上所作的安排,迅速落实到生产单位。

二、按照“统一收购、集中管理”的原则,不论任务内、外的食糖,应统一由国营糖烟酒公司收购。糖厂(寮)所产食糖,除按政策兑现给生产者留糖外,其余一律交售给糖烟酒公司,不得私留私分和自销。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农工商联合企业、社队企业、商业信托贸易公司、供销社货栈和机关、部队等)不得插手收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银行要加强食糖购销资金的审查监督,收购食糖除糖烟酒公司外,银行不得贷款。对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工业内部用糖在省下达各地、市的销售指标内,由工商双方衔接,报当地计委审批。可以先在广州市一些用糖较多的工厂试行。实行工业内部调拨其购销任务和利润一并转移给工业部门。

三、各地收购的食糖,应首先确保上调计划的完成。以地区为核算单超额完成省下达收购计划的部分(包括议价收购部分)省占七成,地、县占三成。地、市、县留成的食糖,在完成上调计划、安排好当地市场的前提下,有余部分可报省统一安排出口或者上调中央,其得益主要给回地方。食糖(包括冰糖、片糖、糖果)运出省外,需按省人民政府〔1980158号文件的规定,向省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外运手续。

四、集体种植的糖蔗,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所生产的糖蔗,包括超包产部分的糖蔗,都属集体所有,应全部交售给糖厂(察)。国家按现行收购价格,给予价外补贴、物资奖售、利润返还和留糖。不得将集体糖蔗转为自留地糖蔗搞来料加工。社员超包产部分的糖蔗,其经济收益由生产队定。已经分田到户种植的糖蔗,应按该生产队上榨季的派购任务,分配社员承担交售国家任务。各县、市、公社应逐级核定生产队交售任务,并向群众公布执行。生产队的糖蔗与社员自留地的糖蔗应严格分清。

国营农场(包括华侨农场、劳改农场等)生产的糖蔗要全部交售给国家。农场自办糖厂生产的食糖,除属政策留糖外,其余都要交售给糖烟酒公司,不得自行处理。

五、食糖的收购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深入产区,动员农村社队干部和广大社员积极完成和超额完成糖蔗、食糖的交售任务。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努力把按政策应收购的食糖全部收购起来。

要积极做好社员自留地和自食有余的食糖的收购工作。收购这部分食糖,可釆取两种办法:一是按现行牌价,并按省人民政府〔198043号文件规定给予价外补贴、物资奖售、利润返还和留糖;二是议价收购,通过糖厂向生产者收购提糖单据,由糖烟酒公司就厂收购。两种办法,由群众选择。议价收购的食糖价格,可在最高不超过出厂价的百分之三十(即一级白沙糖每斤最高不超过0.637元)幅度内,根据市场情况向下浮动。经营议价糖要与牌价糖分开列账,不得把牌价糖作议价上调或将议价糖顶计划内上调。各地销售议价糖,原则上按当地零售牌价出售,不搞两个零售价格。

六、要严格控制食糖销售。省下达各地的销售指标(包括专项指标),不分品种,由各地包干按计划安排好供应,产区、销区都不能突破。

广东的食糖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搞好食糖生产、收购和完成上调任务,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活。要教育干部和群众坚持全局观念,反对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需要的错误思想。要切实防止把集体的蔗糖变为小体的交售给国家,违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经济制裁。

以上通知,望认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贯彻执行。


附:调整上调食糖基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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