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4期

198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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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农副产品議购議銷

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府〔1980198

一九八〇年十月十八日


现将《关于农副产品议购议销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农副产品議购議銷若干

問題的暫行規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开展了农副产品议购议销,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活跃商品流通,平抑农贸市场价格,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都起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对农副产品议购议销的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议购议销的目的


开展农副产品议购议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把市场搞活的一种经济手段,也是国家计划的必要补充。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运用价值规律,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调剂市场余缺,平抑市价,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


农副产品议购议销,应以三类产品为主。部分一、二类产品,在生产单位完成统购、派购任务以后,可以议购议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类产品:粮油在完成国家征购、超购任务以后,可以按规定进行议购议销。

二类产品:生猪等在生产单位完成国家派购和合同收购任务以后,可以搞议购议销。规定有奖售的,也可以按牌价收购,照给奖售。

三类产品:关系人民生活比较密切的、大宗的、以出口为主的和重要工业原料,按物价管理分工权限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产品成本、供求变化等情况,合理定价收购,或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幅度价,由基层企业在规定幅度价内进行议购议销。其他三类产品,由基层企业议购议销。给奖售物资的,也可以按牌价收购。


三、议购议销价格掌握的原则


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应当掌握的原则是:薄利多销,有赔有赚,总的有利润。根据供求情况,价格可以有涨有落,但要注意避免暴涨暴落。

议购价格,一般应略低于当地当时的农贸市场价格,业务部门要通过吞吐业务,调剂余缺,平抑市价。

议销价格,包括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一般应当在议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上必要的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制定。关系人民生活较大的议销商品的利润率,一般不得超过正常商品的利润率。年终结算,全部议销商品的利润率不应超过百分之五,超过部分不能计提奖金。议销商品的购销差率,一般不超过同类平价商品的正常购销差率,以利扩大销售,平抑市价。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用议价商品作原料、辅料的饭菜、熟食、糕点、小食品、副食品的议销价格,应当从低掌握。同一商品,同一市场,各经营单位的议销价格,可以有高有低,不强求一致。无论议购或议销都要坚持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合理的品质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


四、议购议销的经营形式


议购议销的经营形式可多种多样,尽可能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减少中间环节。议购业务,一般要签订合同,用合同的形式使生产和流通挂起钩来,也可以在农贸市场收购落市的商品。城市的批发商店、大型零售商店、加工企业,在主管经营单位的组织下,可以按照规定到产区直接议购。生产单位与经营单位之间、产地经营单位与销地经营单位之间,可以开展联营业务,也可以通过贸易货栈扩大销售。农村社队、国营农场、果园、渔场完成国家计划以后,都可以进城推销自己的产品。

粮、油、猪、糖、基地塘鱼等,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省内由主管经营单位归口经营议价购销;其他农副产品可以跨行业经营;到省外采购议价商品,不受上述商品分工的限制。

为了便于群众监督,要明码标出议价字样,尽可能设立专柜、专店,分开经营。计划内按牌价购进的商品,不得按议价销售,或搞牌、议价混合价格,也不得在出售牌价紧销商品时,硬性搭配议价商品。


五、议购议销价格的管理权限


议购议销商品,总的精神,应该是交易双方协商议价。为了避免价格暴涨暴落,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省主管厅、局、社必要时可对某些商品规定幅度价。业务经营单位,包括公司、货栈、基层供销社,在上级规定的幅度内与生产者协商议价;上级没有规定幅度价的商品,由购销双方自由协商议价。

开展农副产品议购议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使之健康发展。对于任意扩大和打乱议购议销范围,乱订价格的现象,要及时检查纠正,情节严重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过去有关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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