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东信托投資
公司章程》的通知
粤府〔1980〕230号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章程》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由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予以公布施行。
广东信托投資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新型的综合经济组织。
第二条:公司的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令、条例,根据广东省建设的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吸收国外和港澳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投资于工农业和其他建设事业,为加速广东省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公司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公司设在广州市,根据需要,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公司或代理机构。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公司举办专项建设投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建设计划,发行专项投资股票,具体办法,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另行商定。
专项投资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和投资期满后归还的投资款,原投资是外币的,可通过中国银行汇往国外。
第七条:公司可与外商、侨商和港澳商合资兴办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经营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业务。
第八条:公司办理信贷业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本省建设需要,接受国外和港澳的有关金融机构、公司和个人的信用贷款,金额、利率、年限、还本付息方式等条件可经双方协议,签订合同实行之。
第九条:公司为适应广大华侨、港澳同胞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参加祖国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愿望,举办定期储蓄性投资,发行人民币股票和外币股票。办法如下:
(1)投资期限十年,年息八厘。期满后,可继续投资。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储蓄性投资的利息,可免征所得税。
(2)外币股票分港币、美元两种。港币股票每股二千港元,美元股票每股五百美元,投资股数不限。本息均按原投资货币偿付。
(3)外币折成人民币的股票。包括进口的物资、设备)每股五百元,投资股数不限。还本以人民币支付,股息50%以人民币支付,50%以外币支付。
(4)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股票可以转让;也可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均需向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条:公司所吸收的资金,可以单独经营企业,也可以投资于国内各小行业的企业和国内有关企业合营或联营。公司并经办所属企业需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原材料、建设器材的进口和产品的外销以及经办其他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公司还办理放款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承办咨询、信托业务。接受国内外公司、企业和个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手续,收取服务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若干人。董事长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命。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聘请。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董事会行使职权。董事长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务董事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请;
(3)决定公司业务、方针和计划,以及检查方针、计划的执行情况;
(4)审查年终决算。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副总经理协助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