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家进出口委、外貿部《对外貿易
进口管理試行办法》和《对外貿易地方
进口管理試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0〕241号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现将国家进出口委、外贸部〔80〕贸进管字第383号文《印发“对外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对外贸易地方进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1979〕50号、〔1980〕41号文件和中央负责同志最近对广东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进口工作必须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在国家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进行。为了有效地管好用好我省的地方外汇,避免多头批准进口,各单位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手续办理。省外汇管理分局和各地中国银行分、支行,应根据各种外汇的使用原则,加以监督。
二、各单位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的物资,原则上应交由省属各进出口公司按经营商品分工范围,归口负责对外订货。凡省属外贸各进出口公司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工贸、农贸公司,有权在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办理进口业务,不必另行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单证验放。
三、凡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的小汽车、旅行车、吉普车、工具车(包括旧车)须报国务院批准。进口载重汽车以及其它各种车辆(包括旧车及车头)、自行车、机动摩托车、电视机(包括显象管)、收音机、录音机、照相机、录相机、摄影机、复印机、放映机、放大机、计算机、手表、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空调设备、音响设备、尼龙布(丝)、各种服装、烟叶等商品,除使用省统筹外汇报省计委负责审批外,使用其它各种外汇进口上述商品,均须由地、市外经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有计划的汇总后报省对外经委批准,才能办理对外订货。对进口商品的审批手续,凡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属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资(合作)经营的进口物资,可按已签合同项目进口,不再领取进口许可证。
五、签发进目许可证所收入的费用,除按规定留给发证单位外,其余上缴省财政。
六、有关深圳、珠海市特区的进口问题,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向省对外经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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