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4期

198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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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轉发国家进出口委、外貿部《关于

出口許可制度的暫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0242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现将国家进出口委、外贸部(80)进出口管委出字第025号文件《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197950号、〔198041号文件和中央负责同志最近对广东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省属外贸各专业进出口公司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属工贸、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有权在经营范围内办理出口业务(广东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代办出口业务),海关凭上述公司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不必另行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凡属省外贸各专业进出口公司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属工贸、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超过本公司经营业务范围,需申请出口许可证的,由省外贸局负责审批发证。

三、除上述省属各进出口公司外,其它各有关单位申请出口许可证的,由省对外经委负责审批,省外贸局发证。签发许可证收入的手续费,除按规定留给发证单位外,其余上缴省财政。

四、属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资(合作)经营出口的产品,按已签合同项目允许出口,不再领取出口许可证。

五、对港澳市场、客户、配额、价格等问题,由省与华润公司、南光公司共同研究,统筹安排。凡经销我省商品的客户,价格的管理等,以粤海、南粤公司为主进行安排。

本通知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诉省对外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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