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家进出口委《关于严加控制
进口各种小型汽車的通知》
粤府〔1980〕239号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现将国家进出口委《关于严加控制进口各种小型汽车的通知》以及外贸部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严加控制各种小型汽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为了发展省内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在调进工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原料物资较困难的情况下,根据中共中央对广东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指示精神,在国家进出口委的通知下达之前,经省研究决定,同意有计划、有控制地进口一部分工具车,与各省、市串换化肥、桐油、饲料、抽纱原料等物资,并由省计委下达了计划。到目前止,有些已对外签订了进口合同,有的正在谈判和准备签约。与各省、市、区串换的原料物资有的已经到货。现据中央对广东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国家进出口委、外贸部和海关总署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了重合同、守信用和避免对外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决定凡在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前,按照省计委分配的计划,已对外签约进口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的,省内各地海关可予以查验放行,中国银行给予办理拨汇手续。对十二月十六日之后对外签订进口上述汽车的合同,各单位要向外商做好解释工作,取消合同,停止进口。
今后,各地区和各单位进口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要坚决按照国家进出口委、外贸部和海关总署的通知规定执行。个别单位确实需要进口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后转报国务院批准,才能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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