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认眞做好石油統配和
节約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0〕245号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石油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资。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发出了国发〔1977〕136号、国发〔1979〕154号和国发〔1980〕50号文件,对石油的统配和节约工作作了部署。我省各级石油供应部门和许多用油单位,在执行石油统配政策和节约石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建立和健全了统配工作的各项制度,认真核实和制订了用油定量标准,实行了一年一定,分季安排的石油供应办法,对润滑油实行了“交旧供新”制度,并大力推广节油工作经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去年和今年上半年都超额完成了节油计划。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的统配工作流于形式,存在着“油少不好定,油多不必定”的错误想法,一遇油源变化,便不坚持定量,形成了“有油大家用,无油大家停”的被动局面;有的石油经营单位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没有坚持凭证定量供应,因而油料的单耗水平高低悬殊。据一九七九年统计:营运客车百车公里耗油低的十七点二四公斤,高的二十四点五公斤;货车低的十八公斤,高的二十五点五公斤;社会专业车辆低的十五点四五公斤,高的三十九公斤。大、中型拖拉机每标准亩耗油低的零点七五公斤,高的一点八七公斤;手扶拖拉机低的零点三八公斤,高的一点一公斤。营运船舶千马力小时耗油低的一百零四公斤,高的二百六十七点五四公斤。柴油机千马力小时耗油低的一百零三公斤,高的二百公斤。这说明节油潜力很大,浪费石油的情况相当严重。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对能源问题专门作了指示,强调解决能源的总方针是开发和节约并重,近期内把节约能源放在优先地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7)136号文件批转商业部《关于石油产品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办法》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凡是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好的,都应分析原因,订出措施,加以改进,要求在一九八一年上半年以前消灭统配工作的空白点。
二、加强计划管理。各级石油经管部门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分配(销售)计划执行供应,不能片面追求卖钱额,不得任意压缩库存超计划销售。如因一时到货集中,库存量较多,以致影响资金周转时,当地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必要的贷款照顾。
三、加强市场管理。石油产品是统配物资,不得议价买卖。用油单位如因生产任务变化,有多余油料或多余指标时,应交原石油供应单位收购或重新安排。用油单位之间不得自由买卖,或以物易物。对违反者,没收其油料,并取消当季分配指标或扣减其下季分配指标。对利用石油进行投机倒把、扰乱市场的分子,除没收其油料外,并作破坏经济建设论处。
四、严格控制和压缩烧油。要本着从严控制、大力压缩的原则,对烧油单位进行分类排队,逐户审查。凡是工艺上特殊需要而必须烧用柴油的单位,要重新向国家计委、商业部申报,经批准后由石油公司发给“烧用柴油许可证”,凭证定量供油。在普查、审核、报批手续未办妥之前,可发给临时烧油证,按低标准供油。今后,未经国家计委、商业部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能新增烧油设备或新开烧油户。需要烧用柴油的引进设备,应事先报经国家计委审查同意后,才能对外谈判。
五、实行封车节油和加强对社会车辆的组织管理。近年来,社会货运车辆迅速增加,超过了油料供应的可能和实际运量增长的需要。在现有车辆中,技术状况差、耗油量大、使用不经济的老、旧、杂牌车不少,必须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普查,查车数、查车况、查任务、查效率、查消耗、查管理。普查后,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如下车辆,应予封存:(一)除保证生产、生活用车需要以外多余的车辆(按车吨年产一万五千吨公里左右计算);(二)技术状况不好,耗油量超过省统一规定定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老旧车辆;(三)停驶半年以上的车辆。经过技术鉴定,没有修复、改造价值的老旧车辆,应作报废处理。封存和报废车辆的牌照、行车执照、供油证和配件供应证,一律交回发放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货运车辆的组织管理工作,凡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都应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形式,把所属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货运车辆按系统、按单位组织起来,统一指挥调度,合理安排运输,充分发挥货运汽车的潜力,节约油料消耗。对应参加而拒不参加统一管理的车新,石油供应部门不发给购油证,不予供油。为做好封车节油工作,决定成立“广东省封车节油办公室”,由省经委副主任叶向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交通厅李牧、商业厅赵兴年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交通厅。省直各委、办、厅、局也应成立封车节油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省封车节油办公室汇报。为了加强领导,决定由王全国、李建安、范希贤、曾定石同志抓这项工作。各地、市、县也要相应建立封车节油机构,指定专人抓好这项工作。
六、压缩企业、事业单位非生产性载重车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小汽车的供油量。小汽车的配备使用,应严格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粤发〔1980〕52号文件《关于小汽车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石油供应部门根据各级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限额执行供油,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小汽车,不发购油证,不予供油。限额以内的小汽车,除医疗救护、消防、政法、公安部门确属工作用油,按需核实供应外,其它一律削减供油量。不准将生产性用油挪作非生产性使用,违者收回购油证,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供油。
七、切实改变超定额耗油。近年来,我省许多单位的车柄、机具油耗偏高,这主要是由于制度松弛,管理不善,“吃大锅饭”所造成。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改变。各用油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单机考核。凡是车辆没有安装节油装置,没有建立油料管理办法,单耗超过省经委颁发的各种机具耗油定额的,限期在三个月内整修改进。逾期不采取措施把油耗降下来的,则减供或暂停供油。所有用油单位必须把耗油定额管理工作作为改善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广三重喉管、九孔片、纸浆锯末滤芯等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节油经验。
八、建立奖罚制度。实行节油者奖,浪费者罚。为了调动群众节油的积极性,节油的奖金改为按节油价值百分之十至十五的比例提取,奖给节油有功人员。对无特殊原因超耗油料的,由各级经委定出相应的罚款比例,公布执行。做到奖罚分明,以促进节油工作的开展。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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