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关于压縮各种锅炉和
工业窑炉燒油的指令》的通知
粤府〔1980〕220号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压缩各种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的指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两年来,我省烧油锅炉改烧煤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有一些烧油设备改烧煤的工作尚未进行。各地、市经委和省主管厅、局应根据国务院的《指令》精神,认真研究和制订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五年压缩烧油和改造窑炉的方案(见附表),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汇总报省经委、计委审批。
今后要严格控制烧油。按规定可以烧油的单位,也要严格控制烧油数量。未经国家计委批准,不得擅自新增和扩大烧油设备能力。外商来料加工需要代购代供燃料油,以及需要计划外烧用进口燃料油的单位,必须在编报年度计划时,报请省经委、计委审批并统筹安排。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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