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对有色金属矿产品
归口管理的通知
粤府〔1980〕215号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有色金属矿产品统一归口冶金部门管理的问题,省革命委员会粤革发〔1979〕33号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0〕39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近据反映,目前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点收购、抬价抢购有色金属矿产品,有的甚至走私出口,牟取暴利,严重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为了加强对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归口管理,现再作如下通知:
一、社、队及群众开釆的有色金属矿产品,不论数量多少,应一律交由当地有色金属管理站(矿产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不得跨县出售,严禁长途贩运。违者没收其产品,取消其釆矿资格。
二、除省冶金厅及其所属各地有色金属管理站(矿产公司)外,任何单
位和小人不得插手有色金属矿产品的收购、调运和出口,违者以走私论处,查获的矿产品全部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广州冶炼厂、韶关精选厂未经省冶金厅同意,不得自行直接向非归口管理单位或小人收购有色金属矿产品。对送矿上门的,可以收下,但不要直接付款,查明情况后,与各地有色金属管理站(矿产公司)办理收购结算手续。
四、生产、建设单位确需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应向省计委申请办理调拨手续,不得自行到产区收购,违者以走私论处。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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