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4期

198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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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批轉卫生部等单位

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

药品的报吿》的通知

府〔1980222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四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据有关部门反映,最近有些地方未经省批准,擅自建药厂、改厂名、生产药品情况仍不断发生。有些未经批准的药厂(包括部分决定停办的药厂),仍直接在市场销售药品,乱发广告,有些医药公司也收购、销售这些药厂的产品;有的医疗单位进行药品商品性生产,将自制药品制剂流入市场。还有些外来游医药贩在省内各地出售伪劣药品,骗取暴利,危害人民。为了贯彻上述国务院文件精神,加强我省药政管理,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药政法制教育。国务院〔1978154号文件批转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国务院〔1979144号文件批转《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和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达的《整顿药厂实施细则》,是药政管理的法规,应向干部、群众广泛宣传,使人人知法守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制止违法现象。

二、凡未经省计委或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批准开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的药厂(生产点),不准生产药品,不准张贴药品广告、传单,不准向电台、电视台、报刊发表生产药品消息和推销药品广告,凡未经省卫生厅批准或由卫生厅授权批准的药品,医药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供应部门不得收购、销售,医疗单位不得使用。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管理。各地、市、县医药管理部门应主动和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加强对本地医药市场的检查和管理,坚决禁止伪劣及变质药品在市场销售,以维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单位自制制剂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禁止进行商品性生产。

四、对违反《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规定,擅自乱办药厂、乱改厂名、乱发广告、乱制乱售药品者,由卫生、医药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或取缔,已售出的药品应退货赔款。对骗取钱财、坑害人命或贩卖麻醉药品、剧毒药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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