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4期

198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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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边防証件管理,严格控制人員

到深圳、珠海市的通知

粤府〔1980199

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地前往深圳、珠海市的人员急剧增多,特别是到深圳市搞建筑、打石、种菜以及参观游览、接送亲友、购买洋货、接领进口物品的人员猛增,少数人乘机进行走私套汇、偷渡引渡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扰乱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在边防证件的审批、发放、使用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丢失、被盗、出卖、转借、涂改边境证件和冒名顶替的现象常有发生。为维护边境地区正常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边防证件的管理,控制边境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严格证件的审批手续。各地、市、县发放边境通行证,只限于有本地正式户口、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县以上党政军机关同意的人员,以及探望常住边境管理区的亲属(主要是直系亲属)的人员。凡是到深圳、珠海市做工的,必须双方签订合同,经所在县、市和深圳、珠海市劳动部门批准,才能发给边境通行证,并派干部带队,有组织地前往。除此之外,凡是前往边境地区参观游览、接送出入境亲友、会亲和购买、接送进出口物品的人员,一律不予发证。各单位对因公前往深圳、珠海市的人员,也应严加控制,可以不去的就不要去。东莞、惠阳、中山、斗门等靠近深圳、珠海市边沿的公社发证权,全部收回县公安局。省直机关办理发证的单位,只能给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签发证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证件发给外单位人员。外省(包括中央机关)来我省的人员中,需往边境地区的,应按公安部规定,由其户目所在地的市、县以上公安机关发证。个别因工作需要,来我省后临时确定前往的,应凭县以上公安机关正式函电,经接待单位领导同志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到省公安厅边防保卫局申领证件;其他单位不得自行为其发证。

鉴于深圳、珠海市已不属惠阳、佛山地区管辖,因此决定该两地区停发特许通行证。深圳、珠海市掌管的特许通行证,只准发给本市有正式户口的因公人员,不得发给外地、外单位的人员。

各级领导在审批边境通行证时,要从严掌握,认真把关。办证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发证或向上级机关反映。各办证单位要对前段发证工作的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经批评仍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应停止其发证工作。

二、切实做好旧证回收工作。要教育持证者将用后的证件及时缴销,对不交者要及时追回。如证件丢失或者被盗,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有意涂改、转让、出借、出卖以及伪造、盗窃、抢夺边防证件者,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直至依法惩处。

三、加强验证工作。各边防、公安检查站和通往边境地区的车站、码头,必须认真执行对进入边境管理区逐人验证放行和凭证售票、验证上车(船)的规定。对无证者应视情况劝其回去或收容审查。边防哨卡要加强管理,坚持二十四小时值勤,力量不足的应适当加强。

以上通知,希各地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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