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民政厅《关于制止外流
乞討問題的报吿》
粤府〔1980〕232号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制止外流乞讨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目前,我省有些市、镇不断发现有乞讨人员,影响社会秩序,有损国家的声誉。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0〕192号文,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各大中城市、重点城镇和流出人口较多的地区和县,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公安、民政、铁路和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劝阻、收容,遣送和教育安置工作,坚决把乞讨和长期流浪人员收容起来,按政策分别处理。对执行这项任务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帮助解决,并将贯彻情况报送省民政厅。
关于制止外流乞討問題的报吿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92号文件精神,经省委政法委员会批准,我厅于十月六日至十日召开了全省收容、遣送、安置工作会议,传达《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对城市乞讨人员的情况调查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以及全国收容安置农场会议精神,着重研究解决城镇乞讨人员特别是长期流浪人员的收容安置问题,现将有关外流乞讨问题的情况和解决意见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省城镇出现沿街乞讨人员较多,而且问题越来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一至九月份共收容乞讨和长期流浪人员一万五千五百五十八人(次),其中广州市收容乞讨人员二千三百八十一人(次)。这些乞讨人员,大部分在饭店、车站、码头、旅店、宾馆门前向行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外宾讨钱讨粮;有的在闹市区的人行道上摆“地状”,乞讨求援。他们白天乞讨,晚间露宿车站、码头、医院门口或防空洞里,甚至四出偷抢,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声誉。
这些人流入城镇乞讨的原因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遭灾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行乞。汕头地区一至九月收容中转乞讨、外流人员一千九百六十九人(次),其中来自受灾县的占百分之四十九。
二、有的外省人认为广东是开放的省份,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多,容易乞讨。有的把来广东搞乞讨当成农闲时的一项副业,随身带具证明。上半年河南省流入湛江市的一百多人,其中成家来的就有十五户七十三人,他们带着马车十九辆,装有架棚、餐具、柴火等,每停一处,男人打散工,女人带孩子乞讨。
三、编造假情况行乞骗钱,有的甚至拐骗、摧残幼儿,迫其乞讨而夺其所得。河源县灯塔公社叶秀梅(女,三十多岁),带着一小非亲生小孩,在广州南方大厦一带行乞骗钱,今年三月被收容审查时,发现她有一月份定期存款一百元,二月十七日至二十九日活期存款三百三十五元。
四、安置工作不落实,屡遣屡返。据广州收容站反映:将湖南省的乞讨人员送郴州收容站转送,各县在当天或隔天就通知公社领回放走,有的就地放走,由于教育和安置工作不落实,一些人在几天内又流回广州。
五、借上访之名而流浪行乞。广宁县北市公社江先桨、江先起兄弟二人,自称公社化时房屋被没收,上访告状,多次被收容,七月初还带着八十五岁母亲在广州随街告“地状",影响极坏。
我省是祖国的南大门,随着四化建设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外宾、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来往日益增多,城市治安和市容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声誉和四化建设。坚决制止外流乞讨,已刻不容缓。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92号文的指示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做好外流乞讨人员的教育和安置工作。大中城市和重点城镇,以及汕头地区和一些外流人口较多的县,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灾区和群众生活困难的地方,要抓好生产和自救工作,妥善安排群众生活。要加强思想教育,制止人口外流。当前,我省公社民政助理员普遍存在兼职过多的现象,不适应工作需要,希望各市、县按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尽快配备专职公社(街道)民政助理员,以便把工作落实到基层。
二、加强劝阻、收容工作。铁道、交通部门要严格规章制度,杜绝无票乘车。建议铁路部门恢复坪石关卡,加强劝阻外省的流入人员。要加强对坪石、韶关、英德铁路沿线和火车站内列车上的劝阻和收容工作。公安、城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容工作。收容遣送站对收容的外流乞讨人员,要加强审查教育,弄清情况,迅速按政策处理。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靠基层,做好收容、遣送、教育、安置工作。对于农村的外流乞讨人员,生活有困难的要逐人逐户切实安排好生产和生活,该救济的救济。要继续做好扶贫工作,支持、扶助这些人发展家庭副业,增加收入,克服困难。属于有家可归的老幼病残人员,要教育家属认真管理好;属于无家可归或原籍确无条件安置的有劳动能力的长期流浪人员,由各地民政部门送收容安置农场进行教育安置。对城镇有户口而流浪成性、屡教不改的青壮年,可收容到安置农场劳动教育二、三小月,表现好的送回原籍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表现不好的要继续延期劳动教育;属于有学不上、有家不归的城市青少年学生,由教育部门收留在工读学校教育,具体招收办法由教育、民政部门制订;属于无家可归的孤老残幼和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或街道收容安置在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对于流入城市街头的精神病人,如病情较轻的,可收容遣送回原地,或通知其工作单位、家属领回认真照管;病情较重的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收容并进行治疗,民政、公安部门协助。凡属无家可归或属救济对象的精神病人,其医疗费和生活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有传染性的麻风病人,送当地卫生部门收治管理。对并非因生活困难而流入城镇行骗乞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罚,没收其骗来的财物。对拐骗少年儿童行乞的拐骗犯,司法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
为了妥善做好上述收容安置工作,安置农场和社会福利院等安置场所,要尽量挖掘潜力,扩大收容安置。已经交出去的福利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收回;已经撤销或无收容安置场所的,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加以恢复和建立。根据国家计委和民政部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收容站,安置农场和社会福利院,须新建、扩建、维修的,应制订计划,上报当地计委和政府批准,列入一九八一年地方基建投资。必须增加编制人员的,应报请当地人事组织部门给予解决。其中所需劳动指标,可在省下达一九八。年民政福利事业单位劳动指标中拨给。
四、做好上访人员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落实党的政策,关心群众疾苦,及时妥善地处理上访人员的问题。特别是对有赴京上访苗头的,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当地,以免这些人长期上访,造成生活困难,流浪乞讨。处理信访工作中有关收容遣送的问题,按国务院国发〔1980〕214号文《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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