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全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議紀要》
粤府〔1980〕182号
一九八〇年十月六日
现将《全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今、明两年,请各地区、市每个季度向省报告一次情况。
全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議紀要
一九八〇年九月五日至十一日,在广州召开了全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各地、市的负责同志,地、市、县劳动局、知青办的负责同志,以及省直有关厅局的同志,共三百零五人。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1980〕64号文件和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联系我省的实际情况,讨论研究劳动就业工作和知青工作。
会议认为,劳动就业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件大事,要下很大的决心,用很大的精力把它抓好。今明两年最紧迫的任务,是要解决九十万人的就业问题。据统计,今年需要安排的有七十万人,计划安排四十万人,一至八月已安排二十五万人,预计到年底可安排四十八万人。明年新成长的劳动力二十万人,加上今年未安排的二十多万人,共有四十多万人,应力争安置好,基本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就业问题。今后每年新成长的劳动力约二十万人左右,安置任务很重。为此,必须按照中共中央〔1980〕64号文件的精神和省委的指示,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目前全省有大批劳动力需要安排,而许多企业的人员又已经饱和或明显多余,解决劳动就业的出路,由国家包下来是不可能的,不能单靠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增加职工。必须解放思想,放宽政策,依靠群众,夫力发展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和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根据我省的特点,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主要是发展轻纺工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为适应旅游事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种服务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对外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以及举办集体所有制农、林、牧、渔场(厂)和农工商联合企业。要大力提倡、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寻场地、自找门路举办各种集体企业。同时鼓励待业人员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以满足人民生活各方面的需要,扩大就业门路。
二、调整现行政策,扶持集体、个体经济的发展。税收方面,财政部、省财政厅已有明确规定,为安置待业青年新办的葉体企业和从事劳务、修理、服务等集体企业,以及原有城镇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在当年新安置的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的,分别给予免征所得税、工商税三年。原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以下、三十以上的,可以减半计征所得税。原有集体企业从明年起可以试行把累进税改为比例税。全年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可以照顾三千元免税,其余部分按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计征;全年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一律按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计征。街道集体企业和群众自办的集体企业,银行应准予单立户头;资金有困难的,要给予低利贷款扶持。属于安排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在开办的两年内按月息三厘六计收,两年后按四厘二计收。从今年九月一日起,凡持有营业执照、经营正当、有还款能力的个体户,银行可给予适量贷款,月息为四厘二。集体企业所需的三类物资,可以自行采购。大厂的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要尽可能满足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需要,并逐步做到定点供应。一、二类物资和劳动保护用品要列入计划,疏通供应渠道;也可以拿出一部分作为商品供应。对集体商业、饮食业,要实行和国营商业同样的批零差价和货源分配,不要把好的商品留给自己,把次品或滞销的商品分给集体。粮食部门要按照去年省委79号文件的规定切实解决重体力劳动的工种粮补助问题。在群众自办集体企业劳动的人员,可以从入企业之日起计算工龄。各地收取管理费过高的要减少,标准要统一,要合理。各种不合理的摊派和社会负担要取消,税后利润提成比例过高的要降低。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无偿平调集体企业的人、财、物。各市、县公安、城建、房产、工商行政部门要协助解决营业场地问题。要在主干道以外的街道划出一定范围地段让人家摆卖。在城市建设中要规划市场场所。新建的生活区也要有商业、服务网点规划。要利用临街的铺面办一批“夫妻店”。在个体劳动者中,有技术专长的,允许带一两名助手。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作出具体规定。属于地、市自己可以定的,也要尽快定出几条试行。
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还要加强管理,特别是对某些特种行业,不管不行。群众自办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可以由区、街和有关部门归目管理,先试行,以后再总结经验。对建立统管集体经济的机构,省暂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继续认真做好知青工作。目前在农村插队的知青还有六万余人,要妥善安置。特别是对一九七二年前下乡插队的老知青一万六千人,要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安排完毕。这个问题是当前知青工作的难题,非下功夫解决不可。要一个一个地加以落实,妥善安排。对其中与农村青年结婚的,原则上由安置地区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就近就地安排,小别有特殊困难的,可由安置地区与动员城市协商,采用适当的方法小别解决。对于那些身体不好、家务拖累大、不能外出参加工作的女知青,可由其丈夫顶替,就近就地参加就业。对一九七三年以后下乡插队和集体所有制知青场的知青,也要尽可能在今年内基本解决。对于那些立志务农,愿意在社队安家落户的知青,要热情关怀,积极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病残的下乡知青,各地知青部门应作为一个专题加以研究,协同民政等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进行安排。
在国营农、林、茶场的下乡知青还有六万七千人,仍按省委〔1980〕17号文件精神办理。要继续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鼓励他们在国营农、林、茶场安家。对于已婚和当了干部的下乡知青,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下来,为办好农、林、茶场贡献自己的力量。在省下达的专项劳动指标内,到省属国营农、林、茶场调工时,可由动员城市直接同国营农、林、茶场的主管局商定。可按政策继续办理病退、困退回城和子女顶替。这些人可以安排到国营单位,本人自愿的,也可以安排到集体单位。广州市和其他各地、市、县办的国营农、林、茶场,可按此精神,由地、市、县决定。
今后城镇的中学毕业生,能够在城镇安排的,尽量在城镇安排;安排不了的,要从城乡两方面广开生产、就业门路,予以安排。要加强对知识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继续鼓励他们志在四方,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参加四化建设。但不釆取过去那种评定下乡和留城对象的做法,而要釆用政治动员与经济吸引相结合的办法。城镇知青到国营或集体所有制农、林、牧、渔场(厂)和农工商联合企业,以及安排到城镇集体企业的,一样是去就业。可以釆用招工的办法,或双方签订合同,户口、粮食关系不变,并从入场(厂)之日起计算工龄。有技术专长的,可聘请去当技术员或专家。
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广开就学门路。中央提出要逐步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这是为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战略决策,也是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根本措施,要认真重视,积极办好。
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包括办好各种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业余学校、涵授学校、电视学校、以及各种职业训练班,内容很广泛。为了便于统筹解决师资、教材、教学仪器和设备等一系列问题,应以教育部门为主,在省教育厅成立职业教育处,大中城市教育局设职业教育科,统一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着重抓好技工学校和学徒的培训,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的职业培训工作。
五、建立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要有步骤地在大中城市和就业任务较重的县,以及有条件的大厂矿企业建立劳动服务公司。这是解决劳动就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逐步把劳动制度搞活的一个重要条件。市、县的劳动服务公司,由市、县劳动局直接领导,可以是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企业单位。原来省下达给各城市管理社会劳动力的专项编制,可用于劳动服务公司;不足的人员,由各市调剂解决。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待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并根据“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为用工单位推荐招工对象;组织待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和从事各种生产、生活服务劳动;组织待业青年进行各种专业技术训练。要使劳动服务公司逐步成为社会上调节劳动力的一种组织形式,起吞吐劳动力的作用。
六、继续清理农村劳动力。目前全省使用计划外的农村劳动力达三十七万人。其中:进入全民所有制常年性生产岗位的临时工、合同工、发包工和亦工亦农人员二十四万人,基建民工和农村建筑队、搬运队约十万人。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不仅影响了农业生产,而且影响城市青年就业,给城市交通、住宿和社会治安带来许多问题。因此,要按照国务院〔1979〕108号文件和中共中央〔1980〕64号文件的要求,继续进行清理压缩,以便腾出一些岗位安排待业人员。
目前招用农民工的审批部门太多,是城市使用农民工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必须认真研究解决。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劳动部门要把城乡劳动力统一管起来”的精神,今后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工矿企业做工,应统一由劳动部门审批,从严控制。城市确实需要农村社队的建筑队支援的,应由基建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由劳动部门统一安排。
七、解决安置就业经费。根据中共中央〔1980〕64号文件关于“在实行新财政体制的地方,当年的知青经费,要按照一九八〇年的包干数列为安置专款,保证用于安排城镇知识青年下乡和留城待业青年就业”的精神,要求将原定知青上山下乡经费,用于统筹安排城镇青年就业。在今后若干年内,每年按一九八〇年二千三百万元的标准拨给,纳入计划。
在今年知青安置经费中,再拨出一千万元,拨给各大中城市和就业任务茨重、困难较大的县掌握使用。这些钱,属于扶持生产的周转资金,应当有借有还,不计利息。各市、县有可能的,也要拿出一些钱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八、加强对安置就业工作的领导。解央劳动就业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只靠劳动部门是不行而勺,名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要求各地、市、县指定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主管劳动工资和知青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研究解决劳动就业工作中的问题。各地、市、县劳动局和知青办合署办公,一个班子,两个牌子。这样,有利于统筹安排城镇知识青年,有利于解决劳动就业问题。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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