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3期

1980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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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省商业厅《关于农业、漁业

生产用柴油取消現行优待价,

改按定額补贴的报吿》

府〔1980138

一九八〇年七月三十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商业厅《关于农业、渔业生产用柴油取消现行优待价,改按定额补贴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对农业、渔业生产用柴油取消现行优待价,改为按牌价供应,国家给予定额补贴,这是当前节约能源的一项重要措施。能源问题是经济发展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关键问题,特别我省是个缺能省份,抓好节约能源工作更为重要。因此,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关于农业、漁业生产用柴油

取消現行优待价,改按定額补貼的报


省人民政府:

根据商业部(80)商燃字第14号《关于农业、渔业生产用柴油一律实行按牌价供应,国家给予定额补贴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经反复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1.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渔业队(以下简称社队)的农、渔业生产用油;社队用拖拉机、机动车(船)运输农、渔产品到收购点和从供应点载回农、渔业生产资料的运输用油;为社员加工口粮及粉碎饲料用油;以及为本社队农、渔机械维修用油,均给予补贴。

社队办的工业(包括肥料厂、农药厂、农机具制造厂、农副产品加工厂等),以及为外单位运输等的其他用油,不给予补贴。

2.县和县以下办的农田水利建设、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及其维修用油,给予补贴。

3.国营、地方国营农场、渔业生产单位(包括农垦、军垦、华侨、劳改农场和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的实验农、渔场,渔业捕捞队)的农、渔生产用油,均给予补贴。

上述单位办的工业(包括农、渔产品加工工业)和运输用油,以及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农、渔场用油,不给予补贴。

4.国营和地方国营的拖拉机站、排灌站为农、渔业生产服务的用油,给予补贴。

5.供应深圳、珠海市属辖的流动渔民生产用油,按照给渔业社队的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二、补贴定额和结算办法

每吨补贴金额:轻柴油一百三十元;重柴油五十元。

农场和社队农、渔业生产用油与搞非农、渔业生产用油,由供油单位根据上述补贴范围重新核定比例,按比例求出供应价,一次过结算。如果目前核不出较为准确的比例时,可以定临时比例,年底前要核定正式比例。正式比例原则上可一年一定。

对流动渔民,一般应按当地牌价减除补贴定额后一次过结算。结算款全部收取人民币。如渔民全部交付人民币有困难,可收取百分之五十的外汇兑换券。

三、各用油单位要合理用油和节约用油,不得滥用浪费。对用油无制度、消耗无定额、生活用烧油、转手倒卖、挪用浪费的单位,石油经营单位有权釆取经济制裁措施,给予取消补贴或停发补贴一定时期,并将情况上报有关单位查处。

以上办法,从一九八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我厅(78)粤商石字第38号文规定的优待范围同时撤消。具体办法和手续由省石油公司下达。当否,请批示。


广东省商业厅

一九八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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