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国务院批轉財政部《关于財政监察
工作的几項規定的通知》
粤府〔1980〕148号
一九八〇年八月二十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169号)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的通知,各地要迅速建立和健全财政监察机构。凡是还没有建立财政监察机构的,要在今年底前把监察机构建立起来。县以上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在财务部门设立财政监察机构或监察员,所需人员由各级主管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为使财政监察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各级财政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一级财政部门同意。各级财政监察机构应经常向当地政府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上一级财政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同时要经常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财政纪律,加强法制观念,并同各种违反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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