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3期

1980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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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和投机

倒把活动的布

粤府〔1980129

一九八〇年七月十二日


近来,我省一些地区的不法分子同海外走私集团相勾结,大肆进行走私和炒买炒卖进口物品。为了严厉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政策法令,特布告如下:

一、凡违反海关法规,私带违禁物品进出口,或利用出海生产、过境耕作、小额贸易、合作捕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运输车船出入境机会,进行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者,除没收其走私和投机倒把的财物及工具外,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或吊销出海生产、过境耕作等证件,或依法惩处。

对包庇、窝藏走私和投机倒把分子,代运代销走私和投机倒把物品,接受贿赂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依法处理。

二、凡违反国家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法令,黑市买卖或炒买炒卖外币、外汇兑换券、黄金、白银、珠宝、玉器、文物、贵重药材等物品者,除没收其财物外,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具结悔过,罚款,或依法惩处。

三、华侨、港澳同胞和城乡居民出售按规定允许携带、邮寄进口的物品,应一律到国家指定经营的华侨商品供应公司或百货公司出售,不得上市摆卖或黑市交易,违者补征临商税、强制收购或没收;牟取暴利者,依法处理。

除国家指定的国营商业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收购或经营进口物品,违者予以查封,并追究领导人责任。

四、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和个人,凡购
买进口物品,均应到国家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不准向私人购买和黑市交易。违者视情节轻重,对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所购物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各级财政、银行和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对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予查究。

五、对走私和投机倒把的惯犯和集团首要分子,以及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辱骂、殴打执勤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惩处。

六、广大干部和群众要积极配合海关、工商管理、公安司法等部门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对检举揭发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有功人员,予以表扬和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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