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对走私物品
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0〕174号
一九八〇年九月十七日
今年七月以来,各地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粤发〔1980〕74号《关于坚决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指示》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0〕129号《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布告》,开展反走私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堵截和没收了一批走私物品,给了投机倒把分子以有力的打击。但是,还有一些国营单位、货栈等,仍在继续违反规定收购走私物品,甚至将这些物品向外省发运,牟取暴利,助长了走私活动。为了进一步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现就加强对走私物品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海关等单位,要加强查私工作;商业、供销、银行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港口、码头、机场、车站、邮电等单位要密切注意托运的货物,防止走私偷运,加强对走私物品的缉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对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等交通要道,公开检查旅客的走私物品时,要尽可能掌握准确的线索,以避免广泛的检查,引起旅客的不满。同时,对各级有关单位的检查人员,应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证件,以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使这些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具有合法的手续。同时对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要加以训练,严格手续,模范地执行任务,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检查人员对旅客进行敲榨勒索等行为的发生。
二、对没收的走私物品应按如下规定处理;(一)手表、收录音机、电视机、衣物等,应交华侨商品供应公司(商店)收购和销售,当地没有华侨商品供应公司(商店)的,可由当地商业系统的百货公司统一收购和销售;(二)药材、药品等,应交医药公司收购和销售;(三)黄金、白银、外币等,分别交由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收购;(四)珠宝、玉器、文物等,分别由省外贸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的珠宝商店和省文物商店收购。其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插手收购和销售走私物品,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压低价格内部处理。否则,一律按投机倒把论处。
为有利于加强查私工作,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今后各经营单位发运到外省、市、区的手表、收录音机、电视机等进口物品,须持有省商业厅的外运证才能发运。民航、港口、码头、车站、邮局等单位,在接受省内单位托运上述物品到外省时,如无省商业厅的外运证者,一律不得承运承寄。
三、目前各地民航、港口、码头、车站等单位截留省内单位发往外省、市、区的手表等进口物品,按国务院〔1979〕98号文件和省革命委员会〔1979〕135号《关于加强进口物品管理的通知》以及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厅粤革办〔1979〕41号《关于加强进口物品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除指定经营手表的华侨商品供应公司(商店)、友谊商店、商业局系统的百货公司,发往外省、市、区的手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验放行外,对其余非经营手表的单位发往外省的手表,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并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外省、市、区所属单位向省内单位购进手表时,虽然与省内单位订有合同,并有供货单位的发票等单据,但因供货单位不是指定的经营手表单位,因此,仍属违反规定购进。对购进单位应按其购货总金额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并要教育他们今后不应向那些非经营单位采购走私进口的物品;(二)截留发往外省、市、区的手表,经清查,凡是没有发货单位票据的,按走私物品处理,予以没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上述截留的手表等物品时,应将售货单位的单据复制几份,分送发货单位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对供货单位的手表来源进行清查,并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如手表的来源确实属于收购华侨、港澳同胞自用有余的,并有缴纳关税单据的,可免予处理(但要对他们指出,今后对华侨等帯进的物品,非指定的经营单位不准收购);如供货单位的手表,没有购进单据或发票,就以走私论处。尚未出售而冻结的手表也按此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请即研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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