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3期

1980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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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州市試行“划分收支、分

級包干”財政体制的通知

粤府〔1980141

一九八〇年八月一日


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更好地发挥两个积极性,进一步搞好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省人民政府决定,广州市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按照收支范围的划分原则,确定广州市工商税收入全部上缴省,固定收入留给广州市百分之八十二,上缴省百分之十八,固定收入分成比例从一九八〇年开始一定两年不变。现将《关于广州市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广州市试行新的财政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不仅关系到财政收支、财权划分和财力分配的改革,而且必将涉及到计划、基建、物资、企业、事业等管理体制的改革。为此,省直各经济部门和广州市都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教育干部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条条”与“块块”的关系。要相应地调整和改革经济管理方面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使各方面的工作紧紧跟上去。

工商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确保工商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必须认真抓好征管工作,将工商税收入任务落实下去,大力组织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在试行新的财政体制过程中,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把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工作做好。


附件:

关于广州市試行“划分收

支、分級包干”財政体制的暫行規定


从一九八〇年开始,广州市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一定两年。为了保证实现全省统一的财政计划,明确省、市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收支范围的划分,参照国务院国发〔198033号文、财政部(80)财预字第40号文基本原则确定。

1、收入方面。广州市固定收入包括市所属企业收入(不包括广州石油化工厂)、工商所得税、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盐税、农业税及其他收入。

工商税收入归省财政。隶属中央、省级预算的各项收入,仍归中央、省级财政。

2、支出方面。列入市预算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不包括从集中企业折旧中安排的部分)、企业流动资金(不包括代建项目流动资金)、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业支出、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包括从工商利润提取百分之五的城市建设资金)、人防经费、城镇人口下乡经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等,归市财政支出。

中央各部按条拨给市各部门的经费,仍照给,省不扣掉。商业的财务体制维持现状不变。

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由省专案拨款,不列入市财政包干范围。

3、目前已留给地方的其他工商税以及按省规定的县办工业利润留成部分,不列入包干范围,仍留给地方。

4、上缴的企业折旧费及其相应安排的挖潜改造经费,不列入包干范围,但列入财政收支预算,单独结算。

二、广州市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按照上述划分收支的范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原则,以一九七九年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财政支出指标数为基础计算确定,加上给予广州市适当照顾,确定地方固定收入留给市百分之八十二,上缴省百分之十八。

三、包干比例确定后,今后凡属包干范围内的各项支出,由市根据中央、省确定的方针政策,年度国民经济各项计划的要求,本着财力的可能,在留给市的收入中统筹安排解决。但对已列入包干基数内的新产品试制费,市可按包干基数的年初数直接安排一些项目,对包干基数内的追加数,应作为待分配数,以便中央、省各部门下达新产品试制任务时,有必要的资金来源进行安排。财政收支要贯彻收支平街、略有结会的原则,量入为出,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年度的财政预算,要编制上报省审批。一九八〇年已定的计划要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实行新体制后,省级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不再向市分配财政支出指标,但是,省各部门仍应提出指导方针和工作方向,制定政策措施,检查经济效果,帮助市把事情办好,市也应当顾全大局,尊重各部门的意见。

四、包干比例确定后,因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新投产的大型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开征新的税种,对省、市财政收支影响较大时,应相应调整地方固定收入上交数,由省市共同结算。根据中央的决定而釆取的重大经济措施,包括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和减税免税等,除中央另有规定以外,都不再调整包干比例。省决定釆取的重大经济措施,影响广州市财政收入超过一千万元以上的,省应适当调整指标。

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广州市应当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统筹安排生产建设事业和财政支出。要确保今年省下达的各项生产、事业计划,物资、商品的调拨、购销计划的完成。对凡是涉及全国、全省性的重大问题,如税收制度、物价政策、工资奖金标准、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专项基金提取比例以及各项开支标准等,都必须执行全国、全省统一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变动。

预算的执行,必须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凡是应当纳入预算的收入,都要纳入预算,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挤占国家收入。要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增收节支,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的财政收支任务,为国家多作贡献。

六、广州市所属各县的财政体制,由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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