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3期

1980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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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轉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劳动敎养管理

委員会及有关問題的請示报吿》

粤府〔1980163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各级公安部门劳动教养管理人员,属事业编制,按劳动教养人员百分之十八配备(包括省公安厅、广州市公安局劳教处和海南行政区、肇庆地区以及韶关等市劳教所的编制)。具体编制由省编制委员会和省公安厅研究下达。


关于建立劳动敎养管理委員会

及有关問題的請示报吿


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工作的指示,办好劳动教养工作,现就建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问题请示报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的规定,成立广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一位副省长任主任。委员会除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外,鉴于劳动教养的经费和生产列入国家计划,因此建议省财政、计划部门也要有负责人参加。省劳动养委员会负领导和管理全省的劳动养工作。省公安厅设立劳动养工作管理处,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外称广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劳动教养的实际工作。劳教处的干部编制五十名,下设相应的职能科室。海南行政区公署、肇庆地区行政公署和广州、韶关、湛江、汕头、佛山等五个市也应相应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市的劳动养工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行政区公署、行政公署、市公安局(处)内,负责处連劳动教养的实际工作。广州市公安局设劳教处;海南行政区公署、肇庆地区行政公署和韶关、湛江、汕头、佛山市公安局(处)设劳教所,由一位副局长兼所长,既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教育、管理劳教人员和收审人员的执行机关。自治州和其他地区行政公署以及深圳、珠海等市均不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些地、市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由省劳动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委托地、市公安局(处)长审批;流窜铁路沿线作案,需要送劳动教养的,委托铁路公安处处长审批,均送就近的劳教场或省直属劳教场。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收容对象,应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中央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进行收容,但要从严控制,不宜扩大收容范围。县城和农村不搞劳教。

城市企业、学校、机关内部送劳动教养的人,根据一九六五年经中央批发的《公安部党组关于第十四次全国公安会议的会后报告》中关于“劳教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期满后回单位安置工作”的规定和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通知关于原系职工的劳动教养分子“在劳教期间,停发原工资,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从劳动教养分子的原工资中支付"的规定,我省对原系职工的劳教人员,每月由原单位发二十七元的生活费(包括二元医疗费、二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期满后回原单位安置。

三、劳教场所的设置要适当集中,不宜太分散,以利于领导和管理。省直接管理两个劳教场,主要是收容省直机关、厂矿企业和大专院校的劳动教养对象及一部分不设劳教场的地、市批送的劳动教养人员;广州市办三至四小劳动教养场及一个收官站,海南行政区公署、肇庆地区行政公署和韶关、湛江、汕头、佛山市等各设一个劳教场,收容本地、市的劳动教养人员。

为落实劳教工作以教育为主的方针,解决劳教人员解教后的就业问题,劳教单位应充分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因地制宜地从事工业、手工业、建材工业和农业生产,并列入国家计划。但计划指标要留有余地,低于劳改企业。

劳动教养经费,一九八〇年下半年新收容的劳教人员送交劳教场所,仍按一九八。年二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粤府〔198029号文件执行,即:接收新收容劳教人员场所所需的人员经费及劳教业务费等开支,按现行的隶属关系由原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解决;从一九八一年起,劳教场所全部由企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干部编制问题。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指示精神,管理干部按劳教人员的百分之十八配备,其中:文化、技术教员占百分之八,行政、政工和生产管理干部占百分之十。按全省计划收容劳教人员一万五千至二万名计,需配备干部二千七百名至三千六百名,但全省现有劳教、强劳、收审场所的干部只有一千名左右,缺额很大。我们意见,从转业军人和工厂干部、工人中挑选一批作为骨干;从劳改、劳教单位的自然增长的知识青年中招收一批政治思想好、有文化的培养当干部;另请文教部门选派和分配一部分教师和国家分配一批大、中专毕业生,担任劳教单位的政治、文化、技术教员,以充实劳教工作的干部队伍。

五、劳教场所要配备监护武装,维护劳教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各劳教场所所需要的监护武装,除了一部分劳教场有解放军监护的继续保留外,不足部分和新建的劳教场,则由省、地、市公安机关从所属的武装民警中抽调,业务上受劳教单位领导,以利于配合劳教单位的工作。

以前省发的有关劳动教养问题的文件规定,如与此件有抵触的,应以此件为准。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有关地、市贯彻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一九八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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