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非設关地区开設进出口貨物装卸
点管理工作問題的通知
粤府〔1980〕117号
一九八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有利于加强边防口岸和非设关地区进出口货物装卸点的统一管理,发展对外业务,减少文件的周转环节,从一九八〇年七年一日起,各地开设出口货物起运点和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装卸点的审批权限,由省口岸办公室会同省对外经委审批,以省口岸办公室为主。各地人民政府在呈报开设出口货物起运点和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装卸点时,必须先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和海关的同意,在有驻军或军事设施的岛屿、港湾,开设进出口货物起运点和卸货点,必须先征得当地军事主管部门的同意,连同他们的意见一并报经当地行署审查,然后转报省口岸办公室审批。
对各地要求开设进出口货物的起运点和装卸点,省口岸办公室应根据我省经济发展需要,通盘考虑,统一规划,并加强与有关部门会商,迅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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