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頒发关于財政体制試行收支掛鉤
增收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0〕77号
一九八〇年五月五日
一九八〇年我省各地财政体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三市外,决定试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办法。现将《关于财政体制试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实施办法》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增收分成比例和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关系到财政收支的平衡,关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的安定。客地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群众运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严格财经纪律;教育干部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扭亏增盈,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财政收入,节约支出,搞好财政收支平衡,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我省今年的财政收支计划。
关于財政体制試行收支掛鉤增收分成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更好地发挥两个积极性,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从一九八〇年起,我省各地的财政体制试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办法。
一、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每年由省根据年度国民经济计划,核定各地的年度财政收入指标和财政支出指标。按照核定的年度财政收支指标,除流动资金、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防汛岁修费,城镇知识青年下乡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费等六项和原分配各地的机动财力,由省拨给专款外,其余各项支出,以地区为单位,按照收支挂钩留成比例掌握开支。支出结余厂留归地方使用;如果没有完成核定的财政收入指标,则应按少收少支的原则相应地紧缩开支,自求平衡。
二、增收分成。省根据各地区上一年财政收入的实际完成数(除地方税、上缴的企业折旧费、企业隶属关系改变增减数,加不正常退库数和个别一次性因素),核定各地区上年收入基数。对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收入基数增加的部分,实行增收分成。收入基数一年一定,增收分成的比例一定两年。增收分成的比例,由省根据全省财力情况,参照各地区近几年来收入增长情况确定。中等城市的增收分成比例由省戴帽下达。各地按分成比例增加的收入,作为地方机动财力,归各级安排使用。属应上缴的收入,由省统一安排。年度计划和比例确定后,如遇企业隶属关系改变,在调整计划的同时,相应调整基数和增收分成比例。
原分配给各地的机动财力,仍予保留。
县级工业利润留成的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潮州、梅州、肇庆、惠州市,也实行县级工业利润分成办法。
现行规定划给各地的地方税,仍留给地方使用。集中上交的企业折旧费,不参与计算增收分成。
三、超收分成。收入超过当年财政收入任务的,超过部分不参与收支挂钩比例分成,在增收分成的基础上,再给地方留百分之二十。
四、对少数民族地区,原来财政上规定的各项照顾,仍予保留。
为了照顾海南的特殊情况,除试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办法外,并适当拨给一些定额补助,作为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地方的机动财力。
各地区对所属县的财政体制,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县的增收分成比例和各市、县的收支挂钩比例,由地区核定。
深圳、珠海两市的财政体制,按现行办法暂不改变。广州市的财政体制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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