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将省制盐工业公司改为
广东省盐业公司的通知
粤府〔1980〕96号
一九八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加强对盐业生产、运销工作的领导,加快我省盐业的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原盐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制盐工业公司改为广东省盐业公司和广东省盐务局(一个机构,两个名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盐业公司受轻工业部中国盐业总公司和省第一轻工业厅的双重领导,以省轻工业厅为主,负责对全省盐业行业供、产、销的综合平衡及对直属企业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有关计划、科研、基建、财务、物资、干部劳动工资等业务与省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厅、局直接对口。
二、为充分发挥专业公司的作用,从一九八〇年七月一日起,将一九七六年下放地区和自治州管理的东方、榆亚、电白、徐闻、海康、阳江六个国营盐场收回省管。
三、原设在各地的盐务局(所)、盐业公司,受省盐业公司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继续按现行权责进行工作。
四、对直属企业、科研单位和地、市、县盐务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科级以上干部、工程师、技术员的任免、调动,由省盐业公司与地方协商办理,以省为主。省盐业公司对盐业干部、职工可视工作需要在系统内进行调剂交流,并负责对全省盐业管理干部和职工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和授予技术职称等项工作。
五、省直属企业的党政工作,仍由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原由地方供应的物资和生活资料,为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以及盐农关系等问题,仍由当地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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