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2期

198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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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发《关于发展市、县属集体所有制

运輸业若干問題的規定》

粤府〔198089

一九八〇年五月十九日


现随文颁发《关于发展市、县属集体所有制运输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发展市、县属

集体所有制运輸业若干問題的規定


市、县属集体所有制运输业(简称“二运”)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全省短途物资集散运输量的百分之七十,航运货运量的百分之八十,地方港口装卸量的百分之九十,是我省一支重要的运输力量。今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要依靠二运企业来承担这一运输装卸任务。因此,必须加强领导,积极扶持,采取保护、整顿、改革、积极发展的方针。现对有关的几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市、县应按水陆分管的原则,分别设置企业性质的水运公司和装卸运输公司(没有水运的市、县不设置水运公司),在市、县交通局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所属二运企业的人、财、物和生产经营,实行公司和站、厂、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

二运企业的管理体制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一九七五年以来不适当地把市内、县城、公社级镇、港口、火车站的二运企业下放为社队企业的,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划回市、县装卸运输公司直接管理。今后,各部门在市内、县城、公社级镇、港口、火车站组织运输装卸队,参加社会运输装卸,应经市、县交通局批准,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运输“三统”管理。农村人民公社的装卸运输业,按粤府〔1980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二运企业的资金、财产、运输装卸机具、设备和劳动力;已经平调的,要清理归还,一时归还有困难的,要订出计划,分期分批归还;少数确无法归还的,应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今后严禁平调二运企业的资财和劳动力;如发生有平调的,企业有权拒绝。

三、二运企业生产、维修和技术改造所需的材料、动力、配件、燃料和设备,应纳入国家计划,按国家调拨价供应。属于国家分配的一、二类物资,由省计委纳入计划,分别下达给省交通厅、航运厅,由两厅按计划组织供应。属各地组织生产和计划分配的二、三类物资,由各地区、市、县纳入计划供应。二运企业生产所需的汽油、柴油、润滑油,水近的由省石油公司纳入计划,省航运厅按计划组织供应;陆运的由市、县交通局按机定量,报当地石油公司纳入计划,按计划指标和国家统一调拨价供应。

四、二运企业需要补充的劳动力,属于水运的,考虑到目前多数仍然是一船一户的情况,根据交通部一九六二年颁发、一九六五年修正公布的《运输合作社示范章程(修正草案)》的规定,年满十六岁的社员子女,自愿申请入社的,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通过,吸收为社员。可按此规定办理。其多余的劳动力需要社会安排和劳动力不足需要社会补充,以及陆上装卸运输企业需要补充劳动力,均由市、县交通局汇总报市、县计委和劳动局纳入计划,统筹安排。二运企业的职工,可在市、县内的集体水、陆运输企业之间互相调动,工龄连续计算。二运企业的职工退休、退职或死亡后,其子女或赡养亲属顶替问题,可参照国营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二运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活动,大力发展运输装卸机械和水泥船。各地区、市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点,通过挖潜、革新、改造,逐步实现水上运输机动拖带化,陆上运输装卸机械化,车船动力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

发展机械化和车、船更新改造,应坚持自力更新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生产资金确有困难的,银行应给予贷款扶持。

要积极组织二运企业集资建设中小港口码头泊位、货仓、堆场和装卸机械。集资建港的基建投资,以二运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集资建港的项目,由市、县交通局会同港务、城建等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在省属港区内的,经地区、市经委审查,报省航运厅批准;其它小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区、市经委和省航运厅备案。集资建港所需的三大材料和设备,由市、县交通局报省航运厅汇总后报省计委,纳入年度计划安排。集资建设的码头、仓库、堆场和装卸机械,其产权和收益归投建单位所有,并由投建单位使用和维修保养。

六、二运企业要以生产为中心进行整顿,明确服务方向,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搞好城乡物资交流,疏通港站,衔接干线和重点物资的装卸运输。要建立和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岗位责任制,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七、二运企业必须执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和运输“三统”管理。运输生产计划按水陆分管的原则,年度计划由省交通厅、航运厅分别下达和考核。要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统一运价,不得自行调价或变相加价。现行运价不合理的,由省交通厅、航运厅分别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批。运输票据,水运的由省航运厅统一印制,陆上的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定。

二运企业应按营运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以内缴纳管理费,其中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以内给地区和市、县交通局,其余归市、县的水、陆运输公司。

八、扩大二运企业的生产自主权。各企业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运输生产计划的前提下,有权自己组织货源(水运在有港务机构的地方,由港口统一承托,港口给予二运船队优先配载;没有港务机构的地方,由二运船队自行承运),有权调度自己管辖的车船和劳动力,有权和其它单位发生经济往来,直接签订经济合同,银行应给予开户,办理结算。

九、二运企业要加强经济核算。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搞好收益分配,以保证企业生产和职工收入的稳定、提高,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居住条件,统筹解决水上职工家属上岸定居问题。

二运企业的工资制度,必须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多劳多得,反对平均主义。各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水平,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不同情况确定。企业经营好、收入多的,职工的工资收入可高于同行业的国营运输企业。

二运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和退休、退职待遇以及企业的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可参照当地国营运输企业的标准执行。企业办得好的,可以高一些;办得差的,应该低一些。职工的劳保用品和工种补助口粮标准,原则上应和国营同行业、同工种的职工同等待遇,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加以解决。

十、二运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和民主选举企业领导人。市、县公司经理和厂长、站长、队长逐步实行民主选举,同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经理分工负责制。目前,先在条件好的企业进行试点,以后可结合企业整顿,普遍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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