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2期

198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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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暫行規定》

粤府〔198087

一九八〇年五月七日


现将《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暫行規定


为维护公路完好,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防战备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公路养护施工机具和材料,都是国家财产,人人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或损坏。对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人人有监督、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包括安全监理部门,下同),是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令和规章。各级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路政管理工作。沿线各交通运输部门和工矿、企事业、机关、学校、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要经常向群众开展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爱护公路设施,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做好护路工作。

第三条:在公路及其两旁已划定的公路用地范围内,严禁建房搭棚,兴建氨水池,开挖渠道,栽设电杆,埋设电缆和管道。今后凡在公路沿线建房搭棚,栽设电杆,国道应在公路路基边沟外缘、路堑坡顶十五米以外,省道、县道应在十米以外,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国道十五米,省道、县道十米以内临时安排设施的,应事前取得县以上公路部门的同意。

第四条:在公路渡口码头和公路上,不准堆放杂物、沤肥、打禾晒粮、摆设摊贩、集市贸易、放牧犊畜、种植农作物和设置路栏。不准任意挖掘或占用公路路肩、边坡、边沟和在公路上挖沟引水或截水冲路,确因抗旱、排涝必须在公路上挖沟引水时,应事先取得公路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行车安全畅通;抗旱、排涝结束后,由占用单位负责恢复原状。不准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添设闸门、渡槽。流放竹木排筏,要注意保护桥梁和渡口设施。在公路附近伐木、采石和从事其它危险作业时,应由施工单位釆取安全措施,不得损坏或长期占用公路,堵塞交通。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利用公路时,应事先取得县以上公路部门同意。对于占用和损坏的路段、设施,应由占用单位负责按原设计标准限期修复或改建。

第五条:公路沿线储存的公路养护建设用的沙石料,任何单位和小人不得盗用,违者应赔偿所盗材料的全部费用,情节严重者加倍赔偿。公路部门养护、改善公路需要在公路两旁已划定的用地范围内和荒山、河流上取土、采石、挖沙,必须注意不要损坏绿化,不要破坏农业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价款。为就近解决养护公路用沙、土、石料场地,公路部门应与社队协商,利用荒山、荒地,划定取土、采石场地。

第六条:禁止履带车和铁木轮车在公路上行驶。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必须经县(市)公路部门同意,方可在公路路肩上通行,如有损坏,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修复费用。未经批准强行在公路上行驶的,加倍赔偿损坏部分的全部修复费用,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第七条:超过公路桥梁、渡车船载重标准的重型车辆,或超长、超高、超宽的车辆和设备,需要通过公路桥梁或渡车船时,必须事先与公路部门联系,取得同意,釆取确保安全的措施,方可通过。

第八条:为确保安全,公路渡口不准来往行人和自行车搭乘过渡。装载危险品的车辆,须事先与公路渡口联系,取得同意方可专船过渡。车辆过渡时,驾驶员和乘客应遵守公路渡口管理规则,听从指挥,严禁超载、抢渡。渡运工作人员应维护好渡运秩序,保证渡运安冬,提高渡运效率。公路渡口码头属公路渡车船专用,其他船舶非经渡口管理所同意,不许靠泊;战备用的渡口码头及引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损坏。

第九条:岔道口、危险路段、桥头、渡口码头、水毁路段及施工作业场所,都要设置安全标志。公路上设置的各种安全标志牌和示警桩,必须保持齐全、鲜明,任何人不得拆除、涂抹、遮盖或毁坏,违者罚款或依法处理。

第十条:加强公路路树管理,搞好公路绿化。凡属公路部门栽植管理的路树,树权和收益归公路部门所有。凡属社队或专用公路单位栽植管理的路树,树权和收益归社队或专用公路单位所有。公路部门与社队合作栽植管理的路树,收益按比例分成(公路三成、社队七成)。无论树权属谁所有,需要砍伐时,干线公路须经省公路局批准,县公路须经地区公路部门批准,社队公路须征得县(市)公路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滥伐。未经批准而乱砍滥伐公路路树的,实行“毁一栽三”并处以罚款。每损坏或砍掉幼树一棵,责成栽活三棵(或折价赔偿),每损坏或砍伐成材树一棵,追回树木,责成栽活三棵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依靠群众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凡积极宣传爱路护路有显著成绩,劝阻、制止或检举、告发破坏公路设施、砍伐公路路树、盗窃公路养护器材有功的集体和个人,由公路部门报请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授予荣誉奖或给予物质奖励。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者,路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处以罚款;对蓄意破坏

公路路政管理的严重违法分子,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路路政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活动。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省交通厅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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