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貫彻国务院《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
中小型补偿貿易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0〕63号
一九八〇年四月十日
现将国务院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国发〔1979〕220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贯彻好国务院上述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工装配项目,引进设备在三十万美元以下,三年内可用工缴费偿还的,由各县和肇庆、惠州、梅州、潮州市对外经委审批,报地区和省主管厅、局及有关部门备案。引进设备在三十万美元以上、五十万美元以下,由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和韶关、佛山、江门、湛江、海口、茂名市对外经委审批。引进设备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一律报省主管厅、局审批。广州市对外经委可以审批二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海南行政区和深圳、珠海、汕头市对外经委可以审批一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引进设备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地、市和省主管厅、局审查后报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审批。各级在谈判、审批前要充分听取外贸部门的意见,发挥外贸部门的作用。
补偿贸易项目,在目前尚未取得经验的情况下,审批权限暂不下放。引进设备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一律报省主管厅、局审批;引进设备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报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审批。
报批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必须附有协议或合同草案、成本核算、经济分析、资源情况和补偿能力等有关详细资料。
各级审批的项目,必须报送上一级和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同时抄送上一级和省主管厅、局、外贸局、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和海关等有关案。
二、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凡涉及我国出口配额和对港澳限额出口的商品,由省外贸局提出商品目录,报省对外经委后通知各地、市和各有关单位。各地、市和各有关单位在对外洽谈和审批项目时要严加控制;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产品不能冲击国家的出口计划和进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凡国际市场确有销路,不用我国配额,不影响对港澳限额出口,本地区、本部门又有条件生产的产品,各地、市、县可以放手开展。此外,我已在港澳市场上占控制地位的商品,也应加以注意,在发展新客户的同时,要照顾老客户,以免影响我正常出口。
凡是需要省协助安排资金、原材料、燃料动力的项目,均应事先报省主管厅、局衔接落实。未经衔接落实的项目,不得对外签订协议或合同。
三、对外洽谈是搞好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关键,必须十分重视,认真对待。对外洽谈业务,应在各级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根据具体情况,由生产企业(公司或部门)或外贸公司对外主谈,有关单位和中国银行派人参加;洽谈前要做好充分调查研究,切实做好准备,制定洽谈方案,指定专人负责主谈。生产企业、外贸公司、银行在洽谈中,要认真研究技术设备、价格、信贷条件、经济技术指标、支付方式和货币使用等。同时,要对国内投资、电力、燃料、材料、运输以及偿还能力等问题认真核算落实。切忌草率从事,急于求成。
四、对外签定协议或合同,要根据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双方洽商结果,详细拟定协议、合同草案。对有关问题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如原料、材料、辅料、包装物料谁来供应;消耗定额、质量标准如何规定;技术人员和工人培训、进料和产品运输等,费用如何解决;工缴费、来料和交货时间、派遣人员、事故处理、争议仲裁、货币使用、利息计算、结算方式、保险和索赔等等都要写清楚。使双方责任分明,有据可查。生产企业、外贸公司、银行对协议和合同条款要认真研究,共同审查,然后按审批程序报批。
签订协议应由直接承担经济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当地外贸公司的负责人,在协议或合同上共同签字。协议、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生产企业、外贸公司、外商各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中国银行、海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进出口手续,由当地外贸公司办理。海关按规定验关放行。
五、对外签订协议、合同要慎重;签订协议、合同后,生产企业必须按时、按质、按量交货,严肃执行合同。工缴费的高低对我方外汇收入有直接影响,也是企业盈余或亏损的关键。收取工缴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议定,可略低于港澳现有水平,以保持加工的竞争能力。各地、市、县,各部门和生产企业,都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核算。工缴费核算的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管理费、水电费、辅料、厂房和设备折旧费、维修费、工商税、保险费、运杂费、银行及外贸手续费、利润等等。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对同类产品的工缴费,应做到基本一致。
鉴于美元和港币不断贬值,签订合同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工缴费的合同期一般不宜订得太长,或在合同中注明若干时间内定期加以调整。工缴费要按合同规定按时收取,不能远期收费。
六、承担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等项目的外汇留成,按省人民政府新的规定执行。由于企业未履行合同等原因而引起的索赔,在生产企业、县、市、地区和部门外汇留成中支付。
七、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办理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收取人民币手续费。外贸公司根据工缴费金额的大小,收取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手续费:十万美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万美元的收取百分之二,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收取百分之一。补偿贸易收取百分之〇点五的手续费。银行的手续费按中国银行统一规定执行。
开展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政策性、时间性较强,涉及许多部门,要有专门机构统一安排,综合平衡。全省这项业务,由广东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归口管理。各地区、市、县以及省直各厅、局,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熟悉业务的、精干的工作人员,以便组织协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这项业务的开展。外贸、海关、中国银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精神,釆取相应措施,密切配合。
以上通知,希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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