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外汇分成試行办法》
及《广东省地方外汇管理使用和进口物資
审批訂貨办法暫行規定》的通知
粤府〔1980〕59号
一九八〇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省地方外汇分成试行办法》和《广东省地方外汇管理使用和进口物资审批订货办法暂行规定》经过地委书记会议和省计划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一九七九年五十号文件精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完成外贸出口计划和其他各项创汇计划。从今年起我省各级外汇分成将有较大增长,各地要认真管好用好所分外汇,把它真正用到最急需的方面,以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更快的发展。
广东省地方外汇分成試行办法
一、国家计委分配的年度地方外汇基数四千万美元,给地、市部分仍按现行分配数基本不变。
二、贸易外汇增收综合分成:按各地、市、县、企业(工矿企业、国营农林场、商业供货单位,下同)的出口实绩,减去七八年出口基数,扣除外贸扶植用汇后,净增收的外汇,减除上缴中央三成后,省分得部分实行省与地、市分成。省分成百分之七十至七十五;广州市分成百分之三十(其中企业百分之十);其他地、市分成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地区百分之二,县、市百分之十三,企业百分之十)。出口石油等十种商品对地、市企业均不分成。
三、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增收分成:省集中百分之六十,地、市、县、企业分成百分之四十。
地、市、县、企业分成的百分之四十中:
(一) 广州、韶关、深圳、珠海市及地区所属企业,市、地分成百分之二十五,企业分成百分之十五。
(二) 市、县属企业,市、县分成百分之二十,地区分成百分之五,企业分成百分之十五。
(三) 省属企业,省主管局分成百分之二十五,企业分成百分之十五。
四、出口海水产品外汇全额分成百分之三十,全部给供货县、市、国营水产公司,用于进口二十四种渔需品。
五、出口砖、瓦、灰、沙、泥、石(麻石仔、石米、石粉)外汇,除珠海、深圳两市收入按原规定全部留市使用外,其他市、县收入,省与市、县对半分成(其中企业分成百分之十五)。
广州市及各市、县分成的外汇,主要应用于解决建材生产所需的燃料及维修材料、运输工具等。
六、地产黄金外汇分成;省主管局分成百分之三十,金矿所在地区分成百分之二十,市、县分成百分之二十,矿山企业分成百分之三十(群采矿点由所在县统筹使用分成外汇)。
七、赡家侨汇全额分成百分之三十(包括一九七八年国家分配的侨汇专项商品基数在内),省、地、市、县分成比例按省革委会粤革发〔1979〕180号文规定执行。广州市和韶关市的市区部分,以及深圳、珠海市分成百分之十三。
八、建筑侨汇全额分成百分之四十,其中省分成百分之三十,负责供应钢材、木材、水泥、钉线、玻璃、卫生陶瓷、电线等;市、县分成百分之十,负责供应地方建筑材料、解决地皮、组织施工力量,并按施工承包金领,给施工单位百分之三的外汇额度,用于补充施工机具。
广州、深圳、珠海市和佛山、汕头、肇庆地区的建筑侨汇,由地、市自行包干使用。
九、港口供应及劳务收入外汇分成。(另定)
十、旅游外汇分成:广州地区收入部分,省集中百分之三十,广州市分成百分之五十,省主管局分成百分之十,省商业局分成百分之十,其他地、市、县收入部分,省集中百分之三十,省主管局分成百分之十,省商业局分成百分之十,地区分成百分之十,市、县分成百分之四十;旅游局直接收入外汇,省集中百分之六十,局分成百分之四十。
十一、广告外汇分成:在扣除国外商人和代理的佣金后,广告外汇的纯收入,省属单位承包的广告,省集中百分之四十,省广告公司分成百分之十,承办和制作单位分成百分之五十;地、市、县单位承办的广告,省集中百分之四十,省广告公司分成百分之十,地、市、县分成百分之二十,承办和制作单位分成百分之三十。
十二、友谊商店、外币餐厅外汇分成:省集中百分之三十,省商业局分成百分之十,地、市、县分成百分之十,创汇单位分成百分之五十。如属外贸提供的出口货源或进口国外商品,应减除成本后,再予分成。
十三、广州外贸中心外汇收入分成:外贸中心提供服务所得的外汇及现货商场出售商品所得利润(减除外贸供货公司所得部分),外贸中心分成百分之三十,省分成百分之四十,广州市分成百分之三十。
十四、寄售、代售国外商品收入手续费分成:省集中百分之五十,承包单位分成百分之十,销售单位分成百分之四十。
十五、文艺、体育团体出国、赴港澳演出、表演外汇分成:省集中百分之六十,主管单位分成百分之十,演出(表演)单位分成百分之三十。
十六、文物、书画出售外汇分成:省集中百分之六十,制作销售单位分成百分之四十。
十七、土地使用费收入分成:省集中百分之六十,所属市、县分成百分之四十。
十八、出口劳务及其他外汇分成。(另定)
本办法自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广东省地方外汇管理使用和进口
物資訂貨办法的暫行規定
为了更有效地管好用好我省的地方外汇,把有限的地方外汇用在国民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为加快我省“四化”建设服务,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我省地方外汇管理使用原则、进口物资审批权限和订货办法的暂行规定。
一、地方外汇的种类
凡地方使用的外汇,统称地方外汇。目前我省地方外汇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 中央分配我省年度外汇额度指标。
(二) 各种地方分成外汇。
(三) 中央规定留给地方的专用外汇(如东深、珠海供水收入外汇)。
(四) 中央规定的每年固定或脸时补助的专用外汇(如交易会接待专用外汇)。
(五) 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各种捐赠外汇。
(六) 外贸部门使用的周转外汇、短期外汇贷款、综合基地外汇等。
(七) 其他地方外汇收入。
二、地方外汇的管理
我省的地方外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计委统一管理。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使用的外汇,实,行分级管理。国家计委分配的年度外汇额度指标,专项补助外汇及归省集中统筹安排使用的各项留成外汇,统一由省计委管理。省计委根据国家的建设方针、国家外汇使用原则和全省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编制年度外汇分配计划,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各部门使用;各地、市(包括所属县、工矿企业、国营农林场)所得的各种留成外汇和省分配给各地、市的年度外汇指标,由各地、市计委统一管理,综合平衡,按省统一规定的用途由地、市自行安排使用;省直各部门(包括直属单位)所得各种留成外汇,由省直各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用途自行安排使用。
各部门的外汇收入、支出,省外汇管理分局要按省、地,市、县及省直部门分别立帐。各部门凡在港、澳结算外汇,自结算日起一周内调回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如不调回国内者,一经查出,予以没收。
各地、市,各部门不得直接调出外汇(除赡家侨汇之外)与外省协作,如需协作时要报经省外汇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对方需要代对方进口物资。
各种非贸易外汇,按国家规定,按季结算。贸易外汇结算时间,待国家明确后另行规定。
三、地方外汇的使用原则
地方外汇的使用,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把有限的地方外汇,用在进口我省国民经济生产建设所急需的缺门短线物资和必要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方面,可进可不进的东西,坚决不予进口。在具体使用上,要有计划、有重点按先、后、缓、急加以安排。
各项留成外汇,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严禁使用外汇进口个人或单位使用的生活用品及非生产性的用品。各种外汇的使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 省集中统筹使用的各项外汇,主要用于进口全省国民经济生产建设所需的原材料及燃料、电力、先进技术、设备、仪器等;地、市、县分成的外汇,应用于进口本地、市、县工农业生产建设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 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留成外汇,企业所得留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支付出外考察等费用;地、市、县及省主管局的留成外汇,主要用于解决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如进口一些关键原材料、燃料、运输工具、维修工具及其它设备、零部件及出外考察费用等。
(三) 海水产品出口留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二十四种渔业生产资料。
(四) 出口砖、瓦、灰、沙、泥、石的外汇收入,主要用于进口燃料,维修材料及扩大建筑材料再生产所需的设备、材料。
(五) 地产黄金分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扶持金矿扩大再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
(六) 赡家留成侨汇,主要用于进口生产侨汇商品的原材料及供应侨汇户的粮、油、商品,以及发展侨汇副食品基地所需的化肥、饲料等。
(七) 建筑侨汇留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供应侨汇户修建房子所需的三大材料及适当补充承建施工单位的机具。
(八) 港口供应及劳务收入留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供应外轮所需的商品、副食品原料、交通工具及港口生产建设所需设备、配件等。
(九) 旅游外汇,省主管局分成部分,主要作旅游点建设的调剂使用;省商业局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解决旅游特需供应,地、市、县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进口旅游交通工具、旅游服务参观点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及发展旅游副食品基地生产所需的化肥、饲料。
(十)东深、珠海供水外汇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进口电费。
(十一)广告外汇,承办和制作单位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进口本单位业务开展所需的材料、设备;省广告公司所得外汇主要用于支付对外宣传费用、出外考察、商谈广告业务费用和进口有关设备器材等;地、市、县收入部分,可综合使用。
(十二)友谊商店,外币餐厅,代发、代售商品,出售文物、书画的分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商品、原料及创汇部门所需的生产设备。
(十三)文艺单位、体育团体出国演出(表演)的分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本单位所需的器材、设备。
(十四)国家补助的专用外汇,按指定用途使用。
以上各种外汇必须先收后用,不能提前使用。
四、进口物资的审批权限
各单位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物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省外汇管理分局及各地、市中国银行有权根据各种外汇的使用原则,加以监督。我省过去的进口物资,原省革委会授权省计委负责审批,现为了简化手续,特作如下修改:
(一) 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省掌握的地方外汇的进口项目,具体进口物资的货单由省计委负责审批。
(二) 凡使用各地、市掌握的外汇及各地、市所属县、企业、生产单位使用留成外汇进口物资,由各地、市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省直单位及其直属企业使用各种留成外汇及捐赠外汇进口物资,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审批。
(四) 赡家侨汇进口物资,省直单位由省财办审批;其余由地、市财办审批。
(五) 建筑侨汇留成外汇,省留成部分由省物布局商侨办审批,其余由地、市物资部门商同级侨办审批。
(六) 凡使用地方外汇进口小汽车、旅行车、吉普车、工具车、录音机、收音机、电视机、照相机、录相机、摄影机、复印机、放映机、放大机、空调机、洗衣机、电冰箱等,除华侨公司、友谊商店用作商品的由省财办审批外,其余不论任何单位、任何用途,仍由省计委统一负责审批(属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报省计委审批时,必须付上省财政局批准购买的证明),各外贸进出口公司凭省计委批文订货。进口收发报机、枪枝、弹药,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公安局备案。
(七)进口大型精密仪器必须加强管理,协作使用。今后省直单位进口四十种大型精密仪器(具体名称附后)均须按隶属关系向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汇总后,报省科委。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进口计由省计委根据外汇情况专项安排外汇进口。进口上述仪器、配件、损耗品,由省科委汇总审查交科学器材公司办理订货。
各地、市及有关部门,使用留成外汇进口上述仪器,需报省科委备案。
五、进口物资订货手续
(一) 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物资,一律交外贸进出口公司办理订货。属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订货及省计委负责审批的物资,统一交省外贸进出口分公司办理订货。
对一些生产急需的零配件、急救药品,可交所在地、市外贸支公司委托我驻港、澳外贸机构办理订货。
深圳、珠海市进口生产资料,经市外汇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交市外贸公司就近委托我驻港澳贸易机构订购。市外贸公司只能承办市属部门的进口业务,对外地的进口业务不能受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外汇现钞委托我来住港澳车、船队及人员进口物资,一经发现,海关有权没收。
(二) 经批准进口的物资,订货单位填写进口订货卡片,凭外汇主管部门的批文,往省外汇管理分局及开户的中国银行办理拨汇后交外贸进出口公司办理进口订货。
(三) 为了减少环节,今后各地、市(包括所属县、企业)进口钢材、载重汽车、机床设备、化肥,不再经省计委汇总安排。而由各地、市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一小部门)汇总,连同相应的外汇指标,拨交省物资局、农资公司统一办理订货。到货后由省物资局、农资公司通知各地、市提取。其余物资进口由各地、市汇总,自行交省有关进出口公司办理订货(其中仪器部分也可委托省科学器材公司代办进口)。广州市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各地、市及省直各局的进口物资货单需报省计委备案。凡提交省外贸进出口分公司进口的物资,应准备相应的人民币货款,以便订货后承付。进口物资国内作价,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 各外贸进出口分公司,接到各单位的进口订货卡片后,应积极办理订货,对急需的进口物资,应随到随办。自接卡日起,急需物资一周内、一般物资二十天内要把对外订货情况告诉订货单位,如遇国际市场无货,应及时通知订货单位更改卡片或作其他处理。力争早成交,早到货,以利生产建设的需要。
(五) 外贸进出口公司在订货过程中,如因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原批外汇不足时,可减少进口数量,或通知订货单位办理增汇。订货单位要改变原批准的订货项目或增加订货项目,需经批汇部门同意。
(六) 各外贸进出口公司要经常清理各单位的订货卡片。自提卡日起,凡经过一年半尚未订到货的卡片,应予撤销,并通知外汇管理分局将外汇退回原批汇部门重新安排使用。
(七)进口物资到货后,各使用部门应认真检验,发现问题要及时转告商检部门,从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向有关责任方面提出索赔,避免国家财产的损失。
(八) 外贸进出口公司要加强调查研究,按季将国际市场有关我省需要的资源价格等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单位,供有关部门订货参考。
(九) 各级外汇主管部门和银行要经常检查进口物资的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本规定自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如同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有出入时,应以本规定为准。
四十种大型精密仪器名称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俄歇谱仪
4.离子探针
5.质谱仪
6.各种联用仪
7.光栅光谱仪(焦距2米以上)
8.大型干涉仪
9.大型偏光显微镜
10.高温显微镜
11.万能金相显微镜
12.成像自动分析显微镜
13.组合式研究用显微镜
14.电子能谱仪
15.核磁共振波谱仪
16.顺磁共振波谱仪
17.多道X光莹光谱
18.X射线衍射仪
19.L能谱仪
20.多道分析仪(4000道以上)
21.中子发生器
22.红外分光光度计
23.紫外分光光度计
24.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25.光电直读光谱仪
26.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27.莹光光谱仪
28.高压液体色谱仪
29.多检测器色谱仪(四个检测器以上)
30.通用示波器(300兆周以上)
31.条纹照相机
32.离子注入机
33.图象分析仪
34.差热分析仪(包括差动扫描量热器)
35.热天平
36.超速离心机(4万转/分以上)
37.氨基酸分析仪
38.旦白质核酸自动分析仪
39.电液伺服材料试验机
40.大、中型通用数字电子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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