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2期

1980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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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外汇兌換券交易商品作价和

管理試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061

一九八〇年四月九日


现将《关于外汇兑换券交易商品作价和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关于外汇兌換券交易商品作价和管理試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汇兑换券主要供应短期来我国的外国人,短期回来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各国驻我国外交、民间机构常驻人员,需要用外汇支付的费用,或在广州外贸中心、友谊商店等单位购买一些稀缺商品。鉴于目前广州外贸中心和各地友谊商店对商品作价不尽一致,在价格上出现一些矛盾。为了统一政策,加强对外汇兑换券交易商品价格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业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外汇兑换券的单位。


作价原则


一、外汇兑换券交易的商品作价,总的原则是:根据国内价格和市场供求情况,参照国外市场价格,本着销得出、多创汇的精神,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要尽量缩小国内牌价和外汇兑换券价格的差距,以有利于地方工业的发展和防止套购商品,炒买炒卖。

二、进口商品(包括使用进口原料、零件加工装配的商品),一般应参照国外市场价格加进口税、工商税、运杂费用和合理利润订价;其中属于海关规定限量入境的商品,如收录两用机、电子计算机等,考虑国内市场情况,可以加价。

三、出口商品,属于市场短缺或凭证供应的,如自行车、缝纫机等,可按国内市场零售牌价订价,或略低于国内市场零售牌价订价。

四、旧工艺品、珠宝、翡翠等,可参照国外市场价格,随行就市,争取卖好价。一般工艺美术品,可按出口离岸价加成百分之三十到五十作价。工艺水平高、顾客喜爱的,价格可以高些;工艺水平低的,价格可以低些。产区价格应该低于销区价格。

五、国内市场比较稀缺的高级消费品,如发菜等,可高于国内市场零售牌价订价。

六、国内市场有供应的一般消费品,如水果等,可略低于国内市场零售牌价订价。

七、花鸟虫鱼,可按略低于国外售价销售;对一些名贵、有特色的品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购买者能接受的条件下价格可以高些。

八、服务收费:饮食品,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加上毛利率作价,牌价原材料毛利率为百分之五十,议价原材料毛利率为百分之四十,具体品种价格可以有高有低;出租小汽车,按国家规定对外宾的收费标准执行。

九、国外市场零售价格如有变动,价格涨落幅度在百分之五以下的,国内使用外汇兑换券价格不变;价格涨落幅度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国内使用外汇兑换券价格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外汇兑换券价格,按中国银行买入外币价格折算。


管理办法


一、省物价局负责掌握外汇兑换券交易商品作价原则和检查执行情况,对一些主要商品的代表品种(规格)的零售价格由广州外贸中心、友谊公司提出订价和调价意见,报省物价局会同省商业局审批。目前要审查平衡的品种(规格)有: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收录两用机、手表、电子计算机、酒、香烟等。其它商品价格的制订和调整,由经营单位说明情况并报省物价局、商业局备查。

二、外汇兑换券交易商品的零售价格管理分工:出口商品主要由广州外贸中心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制订,进目商品主要由广州友谊公司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制订。

三、广州市经过批准使用外汇兑换券的其他经营单位,出口商品执行广州外贸中心的价格,进口商品执行广州友谊商店的价格。

四、省内友谊商店和其他经过批准使用外汇兑换券的经营单位,也要执行广州外贸中心和广州友谊商店的价格,可以保持合理的差价。广州外贸中心和广州友谊商店有责任将外汇兑换券价格资料提供省内友谊商店和其他经营单位。

五、广州外贸中心和广州友谊公司没有经营的商品,省内友谊商店如果有经营的,可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提出订价意见,送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同时抄送省物价局、商业局备查。

六、省商业局负责对省内各友谊商店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地区之间价格进行衔接。省外贸局负责对本系统供应价格和代销手续费的审批。市、县物价部门负责对本市、县外汇兑换券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部门之间价格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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